文化娱乐领域涉外合同中的JAMS条款

作者: 赵芸芸, 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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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是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Inc)的简称,是根据沃伦·奈特(Warren Knight)法官的提议于1979年创设的纠纷解决公司,包括调解、仲裁、中立分析评估、企业法务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方案、在线纠纷解决等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服务。目前,JAMS公司总部在美国,全球设有28个纠纷解决中心。

纠纷解决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芸芸
赵芸芸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选择JAMS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文化娱乐领域涉外合同中十分常见。谈判中,有些中方客户出于商业谈判地位的考虑,或习惯将主要精力放在交易条款上,因而直接接受外方提出的JAMS仲裁条款。

笔者认为,JAMS仲裁条款并非对每份合同或每个中方主体都是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接受之前,有必要对JAMS条款进行研究分析。为有助于客户及相关行业人员认识此问题,本文将对JAMS仲裁条款及其选择考量因素进行介绍。

JAMS约定条款举例如下:

“争议解决。为取得争议解决的快捷、经济和公平的裨益,经其选择的法律顾问建议并同意,双方选择放弃在法院经法官或陪审团解决争议的权利,而是选择按照《联邦仲裁法》和/或《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法》第1281条及后续条款处理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

“双方同意源于或涉及本协议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争议)将在加利福尼亚洛杉矶通过由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根据当时有效的《JAMS综合仲裁规定及程序》(综合规则)主持的保密、终局并具约束力的仲裁加以解决。本协议终止后,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娱乐、体育是JAMS服务范围中非常重要的领域,JAMS在册的“中立第三人”普遍是行业内资深退休法官、前娱乐法律师及行业协会成员。与中国客户相关的主要覆盖范围是:

  1. 电影合拍:包括联合投资协议;财务、版权链/权属链;劳务协议(编剧、导演、演员等);制作协议;发行协议以及前述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2. 音乐:劳务协议(作曲、作词、演唱等);制作人协议;同步权;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音乐产业谈判。
  3. 新媒体:基于互联网下的数字文本、图像、视频之相关协议。
  4. 多媒体:包括软件授权协议、视频游戏开发制作协议等。
  5. 体育法:包括体育合同、播出权、体育安全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及涉及到的劳动、反垄断、药品检验以及侵权等多个法律领域,也涉及诽谤、隐私权等问题。
  6. 视觉艺术设计:包括美术作品寄售、艺术品经营、工业设计、平面设计要素的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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