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转板IPO监管审核要点

作者: 江锋涛、周荣,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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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三板市场目前的流动性差,融资功能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新三板企业选择进行申报IPO。仅2017年7月当月,就有2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IPO首发申报。2017年初至7月初,共有八家新三板企业(见本文表格)的上市申请提交至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一过程又称“上会”),其中七家通过、一家取消审核;七家过会企业中五家已发行上市、两家待发行。

Jiang Fengtao Managing and Founding Partner Hengdu Law Firm
江锋涛
JIANG FENGTAO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Founding Partner
Hengdu Law Firm

结合上述已发行的五家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笔者总结了目前证监会对于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审核的要点,简要分析如下:

关于挂牌期间内发行人的股票交易。证监会在对光莆电子的反馈问题中,要求中介机构说明“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并且“披露本次申报后的股权机构变动情况”。证监会在对新天药业的口头反馈中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新增股东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行为等事项发表意见”。

根据前述两家公司答复,光莆电子挂牌期间只存在一笔交易,于挂牌上市当日完成了一笔股权交易;新天药业在挂牌转让期间的交易活动则较为频繁,共在41个交易日内发生了交易,但成交数量仅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8%,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周荣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荣
ZHOU RONG
恒都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主办律师
Capital Market Associate
Hengdu Law Firm

由于企业曾在新三板挂牌,证监会对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新增股东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较为关注。根据中介机构的反馈,上述两家企业的交易情况较为简单,且未致使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中介机构根据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并对企业股票交易明细进行核查后,发表了相关意见。不过,对于挂牌期间交易频繁的新三板公司,该问题的核查工作应该十分耗时。

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证监会在对拓斯达有限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2013年11月,兴证创投对发行人增资;2014年12月,达晨创丰、九江通汇(更名为九江华融天泽恒力投资中心)、三正金融和高富信创投对发行人增资,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说明兴证创投、达晨创丰、华融恒力和高富信创投与吴丰礼、杨双保、黄代波三位股东之间签有对赌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板代码

NEEQ STOCK CODE

三板简称

NEEQ ABBREVIATION

上会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审核结果

REVIEW
RESULT

A股代码

A-SHARE CODE

831645

三星新材

Three Stars

6/1/2017

通过

Approved

603578

430568

光莆电子

Guangpu

27/2/2017

通过

Approved

300632

831215

新天药业

Xintian

12/4/2017

通过

Approved

002873

430599

艾艾精工

AA Industrial

24/4/2017

通过

Approved

603580

830854

族兴新材

Zuxing

5/5/2017

取消审核

Review cancelled

832362

佩蒂股份

Petpal

10/5/2017

通过

Approved

300673

831517

凯伦建材

Canlon

24/5/2017

通过

Approved

待发行

Pending IPO

430605

阿科力

Acryl

4/7/2017

通过

Approved

待发行

Pending IPO

拓斯达股改前,兴证创投、达晨创丰、华融恒力和高富信创投对拓斯达有限进行了增资,并与拓斯达有限及其股东在《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如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安排、一票否决权、优先清算权等。2015年6月,为配合拓斯达IPO,上述四家公司与拓斯达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中止合同》,并解除了与拓斯达之间的对赌协议。

证监会在对拓斯达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提出“请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因此在对第二次反馈进行回复时,上述四家公司于2016年11月与拓斯达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解除合同》,同意对赌条款不再有效,且视为从来不曾约定过。

从证监会的反馈中可以看出,证监会认为对赌条款的存在可能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对此还是比较介意。因此,新三板企业申报IPO时,应尽快对发行人、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协议或其他安排进行清理。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锋涛、资本市场主办律师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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