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

0
2378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于2018年6月27日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并建立一套机制直接执行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被誉为调解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文件以及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已于2019年8月7日开放供各国签署。我国还需对现行法律制度做适当的调整,使其与公约有效衔接。

本文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落地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尽快推进商事调解立法

《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的是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对调解程序却无规定。因此,其在缔约国的有效实施有赖于缔约国国内立法的保障。在国际层面,国际商事调解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贸法会制定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对商事调解中的基本问题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尚未建立,对此我国应借鉴《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对商事调解进行系统性法律建设。

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为获得更为广泛的支持,贸法会在起草《新加坡调解公约》过程中,对个别条款采取了折中或者模糊处理的方法。在我国,需要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些条款做进一步澄清。

例如,公约第1条规定公约适用于和解协议整体,不区分金钱和非金钱义务。实践中,和解协议经常包括非金钱义务和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情况。对此,最高院应给出指引,如果一方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如交付名画)难以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另一方对等的金钱给付义务。

再如,《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的抗辩理由之一是和解协议“不清楚或无法理解”,并将判断是否“不清楚或者无法理解”交给各国自行处理。对此,最高院需统一各地区各级法院的查明标准。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