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向:中国商家选择在欧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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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的欧洲公司到中国投资。为了保护相关合约,仲裁是中欧交易的显然选择。其主要特征是法律上的安全和中立。由于中国1987年1月22日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对中欧交易和贸易很重要。

DD_ACHK最初,欧洲合约方推动在中欧合约中订立仲裁协议,他们希望避免在中国进行司法程序。但从中方的角度看,在欧洲法庭进行诉讼也不是一个中立的安排。因此,双方选择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注意到,情形发生了变化。中方越来越多地要求采用仲裁——常常由位于双方国家之外的中立的欧洲仲裁庭进行——并且,如果发生争议,常常由中方提起仲裁。

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中国公司,无论是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国企),都变得日益专业化。可以发现,中国公司,尤其是那些专注于出口的公司,有成熟的法务部门,在外贸交易之初,就很强调在合同中保护公司的权利。

DD_ACHK_2另一个原因是欧洲的金融和经济危机,这在过去的数年影响很大。涉及货物从中国出口到欧洲的很多中长期销售和购买合约在危机爆发前签订。危机爆发后,很多欧洲买家不能按期付款。

因此,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中方申请人在有经验的欧洲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在欧洲寻求对欧洲合约方执行仲裁裁决。特别是,德国法庭持仲裁友好立场,不仅高效执行,而且支持外国法院判决。一个例证是,基于中国法院已经判决所涉仲裁协议无效(Kammergericht, 20 Sch 13/04, Kluwer 仲裁英文摘要),对一项执行上海作出的裁决的申请(被执行人为中方),柏林地区高等法院拒绝执行。德国法院认为中国法院的判决有约束力,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在另一个案件中,慕尼黑地区高等法院对德国被申请人执行了一项有利于中方申请人的裁决(OLG München, 34 Sch 14/10, 翻译未发布)。 被申请人辩称,裁决不应被执行,因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规则第67条(新规则第71条),仲裁是以中文进行,但仲裁方并没有就中文作为仲裁语言达成一致。法院支持了仲裁方根据贸仲仲裁规则达成的协议,否定被申请人的理由,判定裁决可以执行。

德国法院对仲裁的友好立场,不仅使对欧洲当事人的执行非常迅速,而且可以用作谈判筹码,以鼓励违约方接受支付安排,或达成解决方案。因此,我们注意到一种趋势,即中方更倾向推荐和选择德国作为仲裁地。鉴于中国和德国的民事法典有很强的联系,以及德国法院在协助措施或仲裁裁决异议中对仲裁的支持立场,这并不令人吃惊。

德国为国际仲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德国的仲裁法很大程度上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而且德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德国的仲裁法保护仲裁双方的程序权利和仲裁员的独立性,确保裁决的可执行性,使仲裁异议难以成功。在德国进行仲裁,有很多不同的语言可供选择,包括中文。

因此,德国的法律机制和一般机制为主要规则下的仲裁程序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尤其是,德国有德国仲裁院,以及相对年轻的中欧仲裁中心,他们分别位于科隆和汉堡,有各自的一套规则。

德国仲裁院成立于1920年,有良好的声誉和经验,为国内和国际仲裁提供久经考验的规则。中欧仲裁中心成立于2008年,专门就和中国有关的争议规定了具体的规则。其管理和顾问组织以及仲裁员委任机构的成员,来自中国、欧洲和中国以外的亚洲国家。

作者:Felix Lautenschlager和 Falco Kreis,分别是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律师和实习律师。该所是香港仲裁事务所的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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