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为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出台新规

作者: 程冰,赵倩,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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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解决在执行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23日同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程冰 CHENG B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程冰
CHENG B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上述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均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执行和解规定》与《执行担保规定》(以下合称“新规”)对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将带来重大利好。

问: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上诉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的规定比较简单。其中,执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工具,一直缺乏具体可操作可执行的规定。而此前法律法规中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相对于不断发展的执行实践也显得稍有不详。在此情况下,各地法院在执行实务中就出现了不同法院裁判不一致的问题。法律法规中的未尽事项不仅增加了法院规范执行的难度,也易出现同一情况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执行方式及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保障。

问:新规从哪些方面对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进行补充与细化?

答:首先,在执行和解方面,新规对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做了明确的区分,明确了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情况下的选择权,肯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并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但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情况的,规定了救济处理方式。

其次,在执行担保方面,新规新增了许多重要条款,明确了成立执行担保需要满足的条件,强化了在暂缓执行的期限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细化了执行担保操作,规范了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的条件,并确定了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等。

赵倩 ZHAO QIAN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赵倩
ZHAO QIAN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问:预计新规对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首先,从新规的规定来看,其填补了现实执行实务中许多的法律法规漏洞,完善了现有的执行制度,为实现司法判决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切实可行、规范的操作指南。

其次,新规从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最高法平衡及维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及其他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考量。新规的出台与执行将为司法公平的实现再添砝码。

问:根据新规,执行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无论是在执行和解还是执行担保中,当事人均需要注意形式要件的规范性。第一,为保证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获得司法认可,建议当事人一定将执行和解协议书面化,要么向法院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和解或担保协议,要么当庭签署执行和解笔录。第二,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新规中规定的必备事项记载清楚,以避免执行和解协议在法律效力的欠缺。第三,当事人需注意对执行担保办理担保登记,以保证担保物权满足公示对抗性。

其次,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实现权利的条件和期限。例如,在执行和解中,如果被执行人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就不能改变主意要求法院恢复执行,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自愿原则的确认和保证。

又如,在执行担保中,如果申请人在担保期间不及时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不予超期保护。

再次,执行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时,应当注意防控“将承诺解除保全措施作为执行和解条件”的风险,明确规范担保条款的意思表示,明示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以此谨慎设计和解方案。

最后,在他人的执行案件中,“担保人”在签订执行担保协议时,也应当注意防范自己的风险。

虽然在常规的担保案件中,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担保协议未经法院诉讼程序审查,一般不得作为直接执行的依据。但根据《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适当突破前述常规的执行依据要求。这就加强了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担保实现债权的受偿力度。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冰、高级律师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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