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颁发加强内地仲裁裁决保护的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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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合称为“最高院新司法解释”)。

最高院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旨在加强中国的仲裁制度。该等司法解释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延展到非涉外的仲裁协议和内地仲裁裁决。该等司法解释还澄清了在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时适用的法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中国法院的司法一致性,并给予在中国的当事人更多的争议解决选择。

意义

对于中国当事人或者被视为中国实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最高院新司法解释具有积极意义。

此前,最高院建立的内部报核制度仅适用于涉外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或外国仲裁裁决。任何拟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外国或涉外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均需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拟议的裁定,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审核,地方法院不得对涉外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做出不利裁定。

因此,与内地仲裁裁决相比,外国和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法律下似乎享有特殊保护。不过,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中国实体,它们面临着其案件不被视为涉外的风险。内地司法审查案件和涉外司法审查案件还有程序区别。通过将司法报核制度延展到内地案件,向内地仲裁机构提交争议的当事人现在就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有关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享有更大的确定性。

最高院新司法解释还让当事人有理由乐观地认为新规定将带来地方法院的司法一致性,并鼓励地方法院平等对待内地仲裁裁决和外国或涉外仲裁裁决。

主要特点

这是最高院首次正式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六类案件:(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3)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及(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仲裁司法案件报核制度已延展到内地案件并将按以下方式执行:

  1.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在内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高等人民法院报核。
  2. 如果高等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并获得最终同意。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在不同省份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执行或者撤销内地仲裁裁决的情况。

最高院新司法解释澄清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这没有解决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仲裁地法律冲突的情况。新规定明确了在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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