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限制

作者: 江锋涛、杨存吉,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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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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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说明书中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被解释成为权利要求的内容。

利用专利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内容不应被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江锋涛 恒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江锋涛
恒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具体案例

在发明名称为“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的发明专利确权纠纷案中,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特征在于:……;将烧结矿块、焦炭、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和萤石混配进行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其中,下列添加剂与烧结矿重量比为:萤石0.3~20% ……”

专利权人主张该权利要求(1)中的萤石的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的量计算得到的,而对比文件披露的萤石添加量是根据二氧化硅和氧化钙的量计算得到的,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任何有关萤石添加量、氧化铬含量以及铁水流动性三者之间关系的内容,未记载申请再审人在解决铁水流动性方面针对氧化铬的特殊性付出了哪些创造性的劳动。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也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萤石添加量解释为限于是根据氧化镍矿中氧化铬的含量计算得到的。

专利制度本质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换取垄断。说明书的内容是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垄断的范围。公开的标准是清楚、完整,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不符合该标准的内容不应作为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去换取垄断。

在交换过程中,一方面,基于对等交换的原则,垄断的范围应当等于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基于权利处置原则,权利人可以自行缩小垄断的范围。这两个方面确定了垄断的范围应在公开的范围之内,不应超过公开的范围。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就是这个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现。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所以,“权利要求”一词一方面强调这种要求应在说明书支持的权利的最大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也强调这种要求是依请求产生的。

换句话说,未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以及虽在说明书中提及但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因超出了说明书支持的最大范围的边界而不应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在说明书中公开但未在权利要求中主张的内容,因为未请求也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加清楚明确,但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体现专利制度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使解释后的权利要求也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本要求,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说明书未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不充分的内容都不应被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杨存吉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存吉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完整说明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技术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况下,该技术方案会被认为因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在上述案件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后,未获得任何理论上的推导或实践上的验证,使其相信涉案专利中的萤石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的含量计算得到的,并相信其确实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所以,对于萤石的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的含量计算得到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并未充分地公开,这种技术方案不应被解释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

在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中,遵循和维护公开换垄断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利于划定公平合理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达到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垄断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江锋涛、律师杨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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