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在当今世界中,跨境交易越来越普遍,其中许多争议都由外国法律管辖。这可能是因为合同管辖法是外国法律,该外国法律与合同条款解释、权利和救济措施相关(有关合同管辖法的讨论,请见《商法》第3辑第10期第73页《管辖法与准据法之异同》)。

或者,外国法律问题可能因为国际私法一般原则的适用而相关。因此,如何查明外国法律对于每个法域的法律制度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法院诉讼中如何查明外国法律。本文会比较分析普通法法域、大陆法法域和中国的问题。最后,本文指出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最近采取的与传统普通法法域不同的做法。

普通法法域的传统方法

就普通法法域来说,要重点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律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因此,由于法院和法官被认为不知悉事实,因此当事人必须证明外国法律的内容,这种证明外国法律的责任是由希望引用该法律的当事人承担。

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承认外国法律的内容,否则希望引用该外国法律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请外国法律专家进行证明。这是因为当事人无法简单的通过提供法律和判例法等材料去证明外国法律。相反,需要由外国法律专家提供证据去解释和解读这些材料。

虽然法院将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外国法律专家证据以及另一方当事人请的外国法律专家提供的潜在矛盾证据,但是法院不会自己进行研究去查明外国法律。这体现了普通法法域的抗辩制,即法院的角色是根据当事人提供和证明的材料查明争议事实。

不同于大陆法法域的法院,普通法法院本质上不是纠问制;换句话说,它们不独立进行查明事实的调查。作为一般性原则,普通法法院不会自己进行研究去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只有在专家证据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通过外国法律的相关来源去查明内容。

由于外国法律的内容被视为事实问题,因此争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请求适用或依据外国法律支持自己的案件。当事人不选择外国法律的原因可能有许多,即使外国法律可能适用。比如,外国法律可能对当事人的案件不利。

此外,当事人可能认为请求适用外国法律获得的利益不比请专家证明的花费少,以及法院是否接受专家证据存在的不确定性。

在当事人没有请求适用外国法律或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据没有被法院接受的情况下,普通法法域的传统原则是法院将假定外国法律与当地法律(即本法域的法律)一样并适用当地法律。许多法官和学者认为这种假设外国法律与当地法律一样的做法太武断,对此表示批评。另一种解释是如果没有证明外国法律,就默认适用当地法律。这种做法更接近大陆法法域的做法。

有趣的是尽管外国法律在普通法法域被认为是事实问题,但是上诉法院可能会因为外国法律适用不正确而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与上诉案件中不会推翻事实裁定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

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证明外国法律。第一种是法院被认为知晓其他法域的法律或有“司法认知”。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澳大利亚等联邦制中,一个州的法院被认为对另一个州的法律法规有“司法认知”。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将外国法律问题交由外国法域法官裁判的安排。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和纽约法院签署协议,将法律问题交由上述法域进行裁判。欧盟成员国之间也有类似安排。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