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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自由贸易协定(FTA)是减少或消除两国或多国之间贸易和服务壁垒的安排,从而促进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除了商品关税及配额之外,贸易壁垒通常包括监管限制,比如许可和其他要求。FTA是为了促进签署国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贸易和商业关系,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包括法律服务。

FTA可以是两国(地区)之间的双边协议或者多国(地区)之间的多边协议形式。《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就是多边协议之一。本文将分析FTA对各国间法律服务贸易的影响,TPP协定下将实行的安排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发展。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正如此前的文章所述(请见《商法》第4辑第7期《法律服务的开放与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市场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管辖。《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4月创立之时签署的协议之一,是关于服务贸易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则是规管商品贸易的协议。

不过,韩国等成员国没有就GATS项下的法律服务做出任何承诺。因此,该等成员国根据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向外国法律服务者开放其法律市场。韩国目前已与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其他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在韩国开设办公室。尽管许多国家在签署GATS时就法律服务贸易做出了承诺,不过一些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就法律服务贸易作出了进一步的约定。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任何特许必须给予其他成员,这意味着GATS成员国很难在自由贸易协定下给予其他GATS成员国不享有的特许。不过,一些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就法律服务达成明确的约定,保证现有承诺下的利益,并鼓励两国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在这方面的表现特别积极活跃。比如,于2015年12与20日生效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了中国就法律服务做出的明确承诺。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确保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将有权根据中国现有的WTO承诺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该协定也保证了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可以利用上海自贸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本地律师事务所互相派驻律师并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合作关系的规定。中国与澳大利亚在该领域的合作关系通过签署附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两国同意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对话,以加强提供跨国法律服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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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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