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方位立体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作者: 明星楠、鲁雪、王艳,万慧达北翔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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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均不约而同地将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工作。这一重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仅以本所代理案件为大家逐一解读。

明星楠 MING XINGNAN 万慧达北翔集团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Wan Hui Da
明星楠
MING XINGNAN
万慧达北翔集团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Wan Hui Da

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尤比奎蒂网络公司(Ubiquiti Networks)是在美国硅谷成立的高科技跨国公司,是无线通讯技术行业的领先者,拥有“NanoStation”品牌的无线网桥产品。

中国金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在尤比奎蒂公司之前,抢先获得了“NanoStation”商标注册。尤比奎蒂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申请。在代理过程中,本所证明了尤比奎蒂公司的使用行为以及金之星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真假混卖的情况(既销售尤比奎蒂公司“NanoStation”产品也卖其自己生产的“NanoStation”产品)。

法院认定,尤比奎蒂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公司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无线网桥产品上使用了“NanoStation”商标。诉争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且金之星公司与尤比奎蒂公司经营领域存在密切联系,在金之星公司未能证明其申请理由合理的情况下,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法院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保护在先商号。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显示器、显像管等产品的生产,是台湾地区知名企业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鲁雪 LU XUE 万慧达北翔集团律师 Associate Wan Hui Da
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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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北翔集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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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自然人吴伟申请在计算机、液晶显示器等商品上注册“华映”商标。华映光电公司对其提起异议。法院认为,商号属于《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华映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涉及彩色显像管等产品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华映”构成,与华映公司的行号“华映”完全相同,且指定商品关联性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损害华映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制止代理人抢注。亨利勒顿红酒公司是法国 Chateau Brane-Cantenac 酒庄的所有人,在法国拥有注册商标“BRANE CANTENAC”。亨利勒顿的一家关联公司与上海吉马公司之间存在BRANE CANTENAC品牌酒类商品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关系。

2014年,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葡萄酒”等商品上“BRANE CANTENAC”商标。亨利勒顿公司对其提起无效宣告。法院认为,亨利勒顿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福建吉马公司与上海吉马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应知晓亨利勒顿公司的红酒品牌,其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亨利勒顿公司拥有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福建吉马公司抢注意图明显。

Brane-Cantenac酒庄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法国葡萄酒生产酒庄,属于亨利勒顿公司。福建吉马公司与Brane-Cantenac酒庄并无直接关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因此法院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5条及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

制止批量抢注。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为全球知名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针对“A-K-R-I-S”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重裁认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权利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诉争商标在前述程序中共经历两次转让:先由法国贝尼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古柏道具(上海)有限公司,再经其转让给本案原告艾克瑞斯香港有限公司。在另案中原告被判更名为汇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前述转让的行为不难看出,诉争商标原权利人为了避开“批量抢注”行为,特意将诉争商标几经转让以达到将其注册“洗白”的目的。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大量注册在先知名度较高或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本案诉争商标虽几经转让,但涉及的转让主体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未能就多次转让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并不依商标权的转让而改变其性质。

综上,针对不同情况的恶意抢注,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均予以严格规制。此类判决所发挥的示范效应,能够起到对抢注人的震慑作用,让其无法从抢注行为中获益。

作者:万慧达北翔集团资深律师明星楠、律师鲁雪、律师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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