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规则

作者: 周富胜,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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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与世界各地之间贸易往来不断增多,涉外合同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适用何种准据法也成了双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Craig ZhouAssociateMartin Hu & Partners
周富胜
律师
胡光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国内合同还是涉外合同,意思自治都被普遍视为合同订立的基础性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对相应条款进行自由约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不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约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然,中国法律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作了相应的限制。首先,对于法律规定排除当事人可以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进行约定的,不得由双方约定法律适用。例如,涉外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第二,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但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即承认当事人以这种默示的方式选择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效力。

第三,选择涉外合同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制造特殊的连接点,进而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最后,中国法律对涉外合同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例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得适用外国法律。

无约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除了意思自治原则之外,中国法律就涉外合同未约定准据法适用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以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实践经验,前述提到的与合同特征相关的连接要素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成立地、合同谈判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以及营业地等。

至于“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以及“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些概念的运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涉外合同法律冲突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语言、文化背景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要求中国法官熟悉其他国家立法政策和具体内容十分困难,更别提对此展开比较和分析,这也使中国法官在当事人未约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而需要“找法”时,困惑连连,同时也导致这类案件大规模适用中国法而忽略适用与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外国法律。厦门象屿公司诉印度尼西亚大丹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及九洲公司和宏业公司诉香港阿迪艾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均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为由而适用了中国法律,但前一案的中国公司为买方,后一案的中国公司为卖方,法律适用似缺乏针对性。

综上,中国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则主要是:(1)存在法律强制规定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2)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由当事人自行约定;(3)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适用法律,此时中国境内法院适用中国法律的可能性较大。

作者: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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