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设立外商投资性企业实务指引

作者: 赖继红以及兰天阳,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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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优惠的先行先试政策,包括:(1)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支持前海企业从香港银行低成本借入人民币,贷款期限及利率可自主确定;(2)允许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3)开展意愿结汇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完全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留存在专用账户内并可在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且允许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此外,前海还为入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及人才个税补贴等利好措施。

赖继红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赖继红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外商投资性企业常见商业模式

除直接投资和并购外,境外投资者常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主要为QFLP)。外资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广,但对外资的资质要求高;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更灵活,但受到严格监管,经营范围较窄。对于无法符合外资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商资质要求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则大多寻求设立QFLP,该模式目前深圳仅以前海为试点。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要求及流程

外国投资者中至少一名占大股权的投资者应至少具备以下两项资质之一:(1)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四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符合以上资质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性公司,允许增加如香港控股公司的商业结构设计。合资设立的,中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备案制,投资者经办人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前海地址挂靠手续后,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商务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后进行工商网上申报,并在窗口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担保函等资料,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但在前海,办事咨询、资料提交及证件领取均可在受理窗口完成。

兰天阳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天阳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要求及流程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其资金门槛要求较低:至少一个必备投资者(须以创投为主要业务)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一亿美元,且其中至少五千万美元已用于创业投资。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五千万人民币已用于创业投资。但设立创投企业对投资者人数、出资货币形式、投资方向等都做出了要求。在前海设立外商创投企业与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流程基本一致,需提交的文件还包括法律意见书、必备投资者的创投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管理资本的说明、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创投专业管理人员简历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要求及流程

在前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由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2)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3)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同时,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八条,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有投资经历、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处罚,并以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受认可机构为主。

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一千五百万美元等值货币,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尽管资金门槛较低,但其设立须通过深圳市金融办的前置审批,且审查政策趋严。企业获批后的申请流程与上述其他两类企业无显著差异。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赖继红、律师兰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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