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整体及构成元素的知产保护

作者: 陆蕾、韩羽枫,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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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5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国游戏市场2015年收入达到140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2.9%。随着游戏市场的繁荣,侵犯知名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猖獗,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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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 Ming Law Office

本文中,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的,包括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社交游戏、移动游戏、单机游戏、电视游戏等。游戏本质是计算机软件,又是精美的画面、文字、音乐、动画等的综合体,涉及场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道具设计、装备设计、对话文本、介绍文本、音乐等。

同时,一款游戏的游戏名称、人物名称、故事、情节、人物设定甚至游戏的规则等都是游戏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作为游戏的权利人须综合利用各种相关法规对游戏的整体及其构成元素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

游戏软件整体。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游戏作为典型的计算机软件,其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之一,并无争议。然而,通过简单的复制方式进行的侵权开始减少,以隐蔽的方式对情节、规则和玩法进行抄袭的情形却日益严重。

场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道具设计、装备设计、对话文本、音乐等要素。上述游戏的构成要素如果被人抄袭,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据该法予以保护。例如,人物造型设计可以归纳为“美术作品”,游戏说明等可归类为“文字作品”。动画则可以类似于电影作品予以保护(仍存在一定争议)。

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法院就认定:网易公司研发的《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作者亦可以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

故事、情节及人物设定。《著作权法》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然而有些游戏从业者将他人游戏中的故事、情节和人物进行复制,还以游戏的这些元素属于思想而不属于表达来对抗权利人。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判定:“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在前述网易公司诉三被告的案件中,法院判定:被告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属于相同表达。

游戏名称、角色名称。游戏名称是玩家识别游戏的重要手段之一。部分从业者将与他人知名游戏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用于自己的游戏之上,刻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例如:在“乐动卓越公司诉昆仑乐享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乐动卓越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line》《我叫 MT 2》的著作权人;被告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了与上述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法院认定,乐动卓越的上述名称已构成其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另外,游戏名称及角色名称可通过行使注册商标权的方式予以保护。例如: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掌娱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定被告名为《地下城勇士与魔女》的游戏侵犯了权利人“地下城与勇士”系列商标的商标权。

韩羽枫 Han Yufe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顾问 IP Counsel Run Ming Law Office
韩羽枫
Han Yufe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顾问
IP Counsel
Run Ming Law Office

游戏规则、玩法。通常游戏规则、玩法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因其抽象性很难定性为具体表达,也难以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特定情形下,抄袭他人的游戏规则等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炉石传说》是暴雪公司设计开发的游戏。而被告开发的游戏《卧龙传说》使用了与《炉石传说》基本相同的游戏规则,包括卡牌数量及构成、卡牌数值、卡牌使用方法等卡牌规则,以及回合制竞赛模式、疲劳伤害制度、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限制、出牌顺序等战斗规则,此外还对游戏标识、界面等进行了全面的模仿。

法院认为,现代的大型网络游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及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由此法院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技术

最后,我们注意到一些权利人开始将游戏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权,尽管还没有具体案例出现,但是可以预见《专利法》也将成为综合保护游戏知识产权的手段之一。

作者: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蕾;润明知识产权顾问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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