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诉YY平台案

作者: 李文婷、朱志彤,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0
153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享有电视剧《盗墓笔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开发和运营的“YY HD”Ipad客户端软件中播放该剧,侵害了爱奇艺享有的著作权;且YY HD通过屏幕捕捉方式提供作品录播和缓存服务,鼓励和放任主播在其软件中播放该剧,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于2018年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多玩系网络直播服务经营者,但在本案中主观上事前并无过错,客观上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应认定为侵权。

Li Wenting Partner Hylands Law Firm
李文婷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网络直播行为在法律上的规制。在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与网络直播行为最为相关的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的广播权不包含对互联网行为的规制,仅适用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介。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显然,网络直播行为属于实时播放而非点播,故不能以此为据来规制网络直播行为。

事实上,关于网络直播行为在著作权上的规制,目前仍有较多争议,司法界大部分的观点倾向于将其纳入“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中来加以规制。

其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尚无条文明确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在具体案件的使用上存在困难。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基于网络直播涉案电视剧产生的权利,应归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权项。

朱志彤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网络直播平台自身的注意义务。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法院对于直播平台的注意义务做了公法和私法上区分。公法层面,出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宣传积极正面文化的需求,国家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文化产品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民族、宗教利益及涉黄、赌博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因此平台负有公法层面的审查义务。

而私法层面,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多玩提供的网络平台为直播平台,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平台提供者较难进行事前监管。平台用户数量巨大,除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涉黄赌毒等内容可采取事前添加黑词处理等方式进行部分过滤外,多玩客观上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即时监管或全程实时监控”。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网络直播平台自身在私法上的注意义务,目前司法界的普遍看法是与其能力相适即可,无需加重其审查(注意)义务。且本案中,多玩在接到爱奇艺的投诉后即将“盗墓笔记”列为“黑词”,并对相关主播进行了惩戒,遵循了避风港原则,已尽到其所能采取的技术措施和义务。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的注意义务在公法上要注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事前审查,在私法上则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可采取事前设置黑词处理等方式进行过滤;在平台上明确提示平台用户需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建立违规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被投诉的直播视频及时设置“黑词”屏蔽、删除链接;对违规主播进行处罚等。

正确界定侵权主体。根据直播运营的不同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平台签约主播,即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此时签约主播的直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直播中出现侵权内容时侵权责任应由平台直接对外承担。

二是平台与主播之间系合作分成。此种情形下,直播中出现侵权内容时,主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是否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进一步看双方的合作模式,特别是平台是否参与了对于直播内容的控制,如平台对内容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则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

三是平台服务模式,这也是目前直播平台大多采用的模式,本案中的YY HD亦是如此,被告仅仅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直播内容的编辑、整理、修改或推荐。在这种运作模式之下,直播中出现侵权内容时,平台仅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判断要件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即客观上是否从事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如果平台自身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免去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网络直播作为一个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型经营方式,目前法律规范仍不健全,为了减少相关的版权冲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要强化对于直播人员和直播内容的监督与管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作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婷、朱志彤

收购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12层 邮编: 100020
电话: +86 10 6502 8888
传真: +86 10 6502 8866/8877
电子信箱:

liwenting@hylandslaw.com

zhuzhitong@hylandslaw.com

www.hylands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