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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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专栏上期文章中,我们分析了“无损权益”(without prejudice)规则的目的和效果。该规则有时会被表述为“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本文将探讨“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及下列问题:

  •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在普通法法域如何适用?
  • 中国是否承认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

首先来分析英语和中文中使用的术语。在英语中,“privilege”通常是指由于特殊地位或者特殊情况而享有的权利或者豁免权。它源自拉丁词“privilegium”,意为特殊法或私法。中文词“特权”指“特殊的权利”,与英文词意思相同。

普通法法域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

在普通法法域,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美国称为“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指当事人享有拒绝披露法律意见及通讯内容的权利,无论是在诉讼程序还是其他程序中,除非立法要求必须披露。

这一概念是基于公共政策考虑的,即有必要对法律意见的内容进行保密,使律师和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交流(见美国Upjohn v United States (1981)案)。

由于这一项特权是基于保密性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的交流不是保密的,当事人也就不享有保密特权。

在普通法法域中,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有三项重要规则。首先,只有在当事人与律师的沟通交流主要是为了就法律权利和义务获得法律意见和帮助时,该法律意见或通讯内容才属于保密特权保护的范围。(见英国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诉Governor and Company of Bank of England案 (No. 6) 2004)。

其次,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并不能延伸适用于当事人与律师以外人士(如会计师、税务顾问)之间的通讯内容,除非沟通主要是为了应对法院诉讼等对抗性程序(被称为“诉讼特权”)。在某些涉及非法院诉讼的情况下,例如进行监管调查(如并购调查),有时候并不确定是否满足了该主要目的要求。

最后,在普通法法域,只有在公司法务提供法律意见时,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适用范围才能延伸至当事人与内部法务之间的通讯内容。如果有关法律意见还涉及商业或其他意见,那么可能会丧失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公司和其他机构在与法务总顾问及其他法务顾问进行沟通时要特别留意。通常建议在发送电子邮件时将公司法务也列为收信人,明确地将通讯内容发送给公司法务。此外,通讯时必须明确表示是为了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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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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