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加强传统仲裁中心地位

作者: Christian Oetiker、吴帆,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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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年来,瑞士一直是国际仲裁的首选地之一,这使其成为一个杰出的仲裁中心,而且不仅仅限于欧洲范围内。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当事人纷纷选择位于瑞士的仲裁庭解决其纠纷。

瑞士之所以能够成为公认的仲裁中心,首要原因在于其政治局势。瑞士是一个政治中立的国家,并且其政治局势数十年以来一直十分稳定。这个事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如国际足球联合会、欧洲足球联合会等其他重要国际体育组织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或者争议解决机构都将总部设立在瑞士,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Christian Oetiker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诉讼业务合伙人 Litigation Partner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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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立法

第二,早在1987年,瑞士就颁布了非常现代的国际仲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这是全世界现代仲裁法的先驱之一,为众多其他法域仲裁法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尽管已经实施了30余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依然是一部颇具现代性的立法并且为仲裁程序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该法简洁明了,只有18个条款,为瑞士构筑了友好的仲裁环境和高效的仲裁制度,突显了瑞士对国际仲裁的大力支持。

此外,在这些年里,坐落于洛桑的瑞士联邦法院还对许多仲裁疑难提供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答案,为未来的国际仲裁建立了卓越的判例法基础。《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及判例法与所有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因此,不论当事人选择哪个仲裁规则瑞士法律都能予以支持。任何涉及到经济利益的争议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下都是可仲裁的,这意味着可仲裁争议的范围非常广。经验证明它还是解决国家(或者国有企业)和公司之间争议的有效框架。

支持仲裁的法院

第三,瑞士各州法院都十分支持仲裁,不存在干涉主义态度。事实上,《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将各州法院的干涉权限限制到了最低程度,规定它们只有在为仲裁提供支持时才能够参与仲裁程序(组成仲裁庭、执行仲裁取证令等),承认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思自治。各州法院都接受这个职能。

吴帆 Wu Fan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部 顾问 Counsel China Desk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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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优势

第四,瑞士合同法对于国际合同来说也是很好的选择,这样,选择在瑞士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将合同适用的实体法与争议解决法统一起来。瑞士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成文法并且容易获得,除了官方的德文、法文和意大利文版本之外,还有半官方的英文译本。因此,不同于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法域,当事人没有必要为了确定法律内容进行高成本的案例研究。

来自世界各地的合同谈判者和起草者被瑞士清晰、自由和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框架所吸引。这已经在成千上万的合同中得到印证,包括在国际诉讼和仲裁程序中。

尽管如此,将外国法管辖的合同在瑞士提交仲裁自然也是完全可行的。一方面,瑞士有许多担任仲裁员和顾问的仲裁从业者,他们有能力驾驭这些状况而且经验丰富。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提名他们认为最适合处理其案件的仲裁员。对于仲裁员的国籍、居住地、职业等均没有限制,唯一的要求就是独立和公正。当事人还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选择聘请顾问。对于外国顾问代表当事人出席瑞士的仲裁没有任何限制。

自2000年起,瑞士的许多城市一直在最著名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评选的理想仲裁地名单中名列前茅。此外,瑞士商会于2004年制定了一套可行的现代仲裁规则,并且在2012年对该仲裁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更新,同时提供中文版本。瑞士商会仲裁院管理所有的仲裁程序。

与中国的特殊关系

除了上述提到的优点之外,由于瑞士和中国之间有多年的特殊关系,瑞士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仲裁地。1950年,瑞士是第一个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西方国家。

1980年,正是瑞士企业与中国的国有企业成立了中国首家合资企业。最近,瑞士成为了继冰岛之后首位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西方经济强国。

基于以上特点,瑞士是可以与伦敦、巴黎等其他重要仲裁地一比高下的一线仲裁地,可以满足中国当事人对于理想仲裁地的所有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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