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新法规监管跨领域金融产品

作者: Adrian Dörig、Dominic Wyss,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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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联邦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这两部法规是跨领域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及其销售立法项目的成果。新法规通过跨领域方式对现行的监管规定进行了合并整合及补充。

Adrian Dörig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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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加强对客户的保护之外,该立法项目旨在促进瑞士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国际市场。

立法草案由瑞士联邦财政部主导,瑞士联邦司法与警政部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共同合作起草。瑞士联邦议会有望于明年审议这两部法规。

这些法规一旦生效将会对瑞士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瑞士境内客户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这些法规与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也息息相关。以下是这些新法规重要方面的概述:

金融服务法

《金融服务法》对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的要求进行了规定。《金融服务法》以现有的监管法规为基础,拟在以下方面进行变革:

向瑞士客户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与瑞士金融服务提供者遵守相同的行为准则(见下述)。未在瑞士取得牌照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咨询顾问必须登记为顾问。因此,该部监管在瑞士进行跨境活动的新法规预期将比现行的法规都更加严格。

《金融服务法》引入了客户分类制度。《金融服务法》有意将客户划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机构客户,该等分类与保护水平相对应,并规定了在各分类之间进行转换的动态要素(选择制度)。根据客户的个案情况,金融服务提供者负有不同的通知和披露义务。金融服务提供者负有的澄清义务程度(了解你的客户)从无需评估(仅需执行,以及反招揽交易)到合适性评估,最后到进行适当性评估(标准化结构)。

Dominic Wyss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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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拥有充分基础培训和持续专业培养的个人才能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的顾问和中介。此外,相关法规对从第三方收取的报酬(特别是退还报酬)也进行了规定。有关招股书的要求延伸至所有的股票和债务工具,并与国际标准对接;有意简化对中小型企业的有关要求。在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工具时,信息渠道应当另附一份关键的信息文件。新法规规定的招股书要求例外有助于瑞士强化其金融科技中心的地位,该等例外也适用于公众集资贷款融资方式。

从程序角度来说,新法规拟免除诉讼的预付费用和担保,从而达到加强权利主张的执行力的目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受到颇多争议的金融工具被一并删除。集体法律执行的有关规定不得限定于金融服务提供者,这是此法律的执行必须以单独及概括的方式进行评估的原因。

金融机构法

《金融机构法》规定了金融机构运营的有关要求,是对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的统一法规。

《金融机构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适用不同的监管(授权链)。法规根据金融机构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监管强度类型和程度以及监管要求。

新法规加入了有关个人财富经理(独立财富经理)、集体资产经理(集体投资计划经理)以及证券公司(此前为证券交易商)的规定。

《金融机构法》将独立财富经理纳入适当的监管中,因此会导致受到监管的实体和个人大量增多。该等实体和个人必须由一个或多个有授权和进行惩罚权力的半官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在立法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可以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直接进行监督。如果财富经理执业超过15年并且不再接受新的客户,那么目前未受到监管的财富经理将不受到监管(祖父条款)。

与立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相反,银行应继续受到《瑞士银行法》的监管。《瑞士银行法》必须根据《金融机构法》的先决条件进行调整。

民众第一反应

瑞士民众对该等法规的第一反应各不相同。大多数意见对废除有争议的金融工具表示支持。也有部分保留意见认为这将不利于中小服务提供者以及客户需承担更多的费用。

只有议会对上述法规进行了商讨之后才会有最终定论。该等法规必须遵守国际标准的引导,而不要再附加另外的“瑞士约束”。

另外的一个政治性问题是通过这两部新法规瑞士是否能获得国际市场准入。

Adrian Dörig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银行及金融团队合伙人,Dominic Wyss是银行及金融团队律师。高悦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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