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门槛降低不等于保护加强

作者: 润明律师事务所王亚东、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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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共同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仅靠民事和行政制裁,不足以使违法者和社会公众认识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虽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及相关犯罪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中刑事保护的不力尤为引人关注。

定罪量刑标准明确、门槛不断降低,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信号明显。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某些情形下,侵犯知识产权也可能触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不过《刑法》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解决了《刑法》中相关罪名的刑事门槛和量刑标准问题。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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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两高又颁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降低个别罪名的刑事门槛,例如该解释将侵犯著作权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合计在1000(份)调低至500张。“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由5000张调低至2500张,一下子低了50%。

2011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管辖、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定罪门槛等问题予以明确。一系列的立法和释法为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供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问题凸现,制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加强。有了立法层面的支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则有赖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配合。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包括两种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韩羽枫 Han Yufe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顾问 IP Counsel Run Ming Law Office
韩羽枫
Han Y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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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知识产权犯罪往往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专业性强,因此公诉程序仍是知识产权人刑事维权的主要途径。公诉程序下,先由知识产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行政机关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完成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可见,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重要入口。

知识产权局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到2011,知识产权罪定罪案件数量并没有很大变化,与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对应关系也不强,显然司法解释对于保护力度影响不大。但在2011年,案件数量从2010年的1254件增至2967件,2012年则增至7684件,增幅分别高达137%和159%。2013年数字回落到4957件,仅为2012年的60%左右。2014年的案件数量仅为5103件。

至于数字大起大落的原因,笔者注意到,2010年11月,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专项行动。按一般程序推算,专项行动查办的案件正好陆续在2011至2012年完成一审程序。专项行动持续至2011年底结束,这正解释了2011、2012年案件数量暴增和2013、2014年案件数量回落的原因。

Run_Ming_Graph_Chi很明显,公安机关一次专项行动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影响远比司法解释将犯罪门槛降低来得显著的多。然而,行动并非常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也不能去依赖一两次行动。笔者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量和能力是制约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的主要因素,与其在立法层面寻求解决方案,不如着力增加一线执法人员配置,提高他们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切实解决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难等问题。

当前形势下,寻求刑事司法保护的当事人仍需积极作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刑事手段虽然通常被认为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范畴,然而短期内在公安机关不能加大投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借助公权力前如能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做好一定的证据搜集、线索调查和法律分析等工作,不失为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权宜之计。当然,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权利人自身利益,对中国经济转型和建立大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长远来说,国家和政府还应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充当主要角色。

作者: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亚东、知识产权顾问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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