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私募资管计划与私募基金的几点区别

作者: 陈芳、李竞雄,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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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快速有序发展、监管不断完善的新时期。2018年4月27日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且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资管新规的原则。

私募基金
陈芳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运作管理规定”,与业务管理办法合称“资管细则”),进一步落实并完善资管新规项下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政策。本文将结合资管细则,简要介绍资管细则规定下证券期货私募资管计划与私募基金的几点区别。

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资管细则。根据资管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等运作活动适用资管细则规定。资管细则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且资管细则并无保留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参照适用的口子。因此私募基金虽理论上适用资管新规,但从资管细则规定看,现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并非资管细则直接规制的对象。

关于募集流程。结合目前实践操作,为平衡资金募集及投资需求,私募基金通常会采用首次交割及后续募集结合的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流程把控有较大自主权。根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资管计划募集流程为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公告成立、进行项目投资。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而业务管理办法说明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主要指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资管计划。综合前述规定,对于拟进行PE、VC投资的证券期货资管计划而言,如需设立封闭式资管计划且后续无法办理开放参与,则实操中可能需要在资管计划成立前先募足资金,相较于私募基金募集而言募集压力相对较大。但如后续监管部门明确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规则,且私募基金的后续募集、增减出资及退入伙等安排被认为是开放式产品的,也将对私募基金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私募基金
李竞雄
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

关于设立结构。结合目前实践操作,私募基金设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支线基金投资主基金,并最终进行项目投资的结构相对比较常见。而根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等规定,证券期货资管计划中使用支线基金投资主基金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关于组合投资比例。目前监管规定下对于私募基金投资单个项目,以及进行组合投资的比例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实操中也存在很多单项目私募基金。而运作管理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即:除非该等资产为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或者全部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外,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相应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投资管理时要更多关注资管计划的投资限制性规定。

关于基金费用。私募基金通常会将募集费用列支为基金费用,而《运作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也特别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的行为。

除上述区别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计划与私募基金在合格投资者适用标准、募集规模要求、信息披露、备案要求等细节上也有差异。

整体而言,资管细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计划有相对更细致的规定,且部分规定代表了证监会对私募业务的监管原则,后续存在借鉴及适用于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芳、非权益合伙人李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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