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相关规定

作者: 王岩, 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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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以来,科创板在各界的关注中迅速完成主要规则体系和审核流程的搭建。由于拟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创板企业)具有极强的科技创新企业的特征,具备操作性、灵活性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巩固该类企业现有技术优势、进一步吸纳核心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科创板的相关规定将《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的内容由试点创新企业整体落实至科创板企业之上,并在原标准上进一步突破,其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

第一,对申报前股权激励计划在审核方面的宽容度进一步增强。

王岩 -Wang Yan-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rtner-Grandway Law Offices
王岩
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此前A股审核中,对于申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通常要求予以终止或还原,但本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则明确科创板对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并贯穿上市前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满足一定核查及披露原则的基础上将予以认可。

第二,科创板企业上市前制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持股主体形式上进一步得到丰富。在本次《审核问答》中,监管部门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除此前认可的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产管理计划也被纳入到可采用的主体范围中,在优化持股成本、持股架构等方面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第三,对于满足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其间接持股后穿透的股东人数可以突破200人,且无须就持股平台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该规定对于成熟度已较高的科创板企业进行大范围股权激励提供了合规基础,同时无需备案的规定也在科创板企业执行大范围股权激励过程中,有效避免了激励对象因不满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

第四,期权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有效期内比例上限提升。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审核问答》的规定,科创板企业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进一步增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情形,并将上市前后有效期内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数量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10%相应提升到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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