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作者: 刘正赫、杨洪泉,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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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律,因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和标准存在瑕疵,用人单位极可能陷入劳动争议并承担不利后果。我们总结了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公司应知道的五件事。

刘正赫,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刘正赫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何时支付?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工作期间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保密费。此种支付方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通常将被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定为未依法支付。

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金额和比例是否有固定标准?答: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审判标准对经济补偿标准有不同规定

(1)明确经济补偿的最低支付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最低标准以上约定具体经济补偿标准。如深圳市为“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江苏省为“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如未约定则劳动仲裁、法院可在一定范围内确定经济补偿的合理标准: 如北京市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上海市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如未约定,则经济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地方规定标准:例如,浙江省为“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4)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注意的是,该经济补偿标准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且劳动者已履行该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杨洪泉,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洪泉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会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答: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但双方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此种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按照前述《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方而言并不直接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但《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似乎又将约定“经济补偿”做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为避免产生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

问: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答:《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问:是否可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关系?答:法律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无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数额。但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法院往往会对违约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认为违约金畸高,会调整违约金额。在合理性审查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正赫、合伙人杨洪泉

(AnJi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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