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仲裁员仲裁程序及临时措施在内地的实践

作者: 许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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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于2017年末受理了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仲裁案件(以下简称GKML案)。该案申请人通过申请北仲紧急仲裁员颁布的临时措施,在香港顺利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执行命令。经过仲裁庭高效的庭审组织和各方代理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各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妥善解决了相关争议。随后,在GKML案中担任紧急仲裁员的孙巍先生在其威科仲裁博客刊文介绍该案后,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临时措施的相关问题再次成为中国仲裁界热议的话题之一。本文试从仲裁机构的视角为读者提供GKML案不同的分析角度。

由于中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仲裁庭享有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且保全事项的决定权仍为法院专属,故国际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难以通过中国法的保全制度安排在跨境案件中获取保全利益。2015年4月1日版的北仲仲裁规则在其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中新增第62条临时措施以及第63条紧急仲裁员,不啻于一种大胆的创新,旨在满足前述实践中的跨境保全需求。

具体到GKML案中,由于拟保全的财产权益在香港境内,且香港《仲裁条例》第22b规定了“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批给的紧急救助”一节,申请人在北仲立案的同时一并就申请启动了紧急仲裁员程序。该案具体流程详见本页下方示意图。

紧急仲裁员仲裁程序及临时措施在内地的实践

在该案中,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顺利启动以及紧急仲裁员专业的审理安排是高效推进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关键。孙巍先生在其文章中详尽地介绍了紧急仲裁员专业的审理安排,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如何顺利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

依据北仲规则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顺利启动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申请人及仲裁机构基于其自身实践积累对保全财产所在地法律环境的了解和判断;

(2)仲裁机构是否有足够的信息和渠道能够及时完成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权利;

(3)仲裁机构是否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确定合适的紧急仲裁员人选,并协助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GKML案中,首先,申请人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之前数日即与北仲立案部门取得联系,并沟通了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意愿。北仲则根据申请人主张的财产情况详细查询了数个法域关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法院诉讼保全措施/禁止令的具体衡量因素。在初步确定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在相关法域具备执行可能,且申请人提交材料能够初步展示案情的情况下,后续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审理才具备高效推进的基础。需要澄清的是,在孙巍先生文章中提及做出临时措施的三个实体衡量因素——胜诉可能性、情况的紧迫性、临时措施的合理性及可执行性——并非仲裁机构在启动程序阶段考虑的事项,但仲裁机构围绕上述衡量因素促使当事人在一开始充分准备申请材料将极大地提升后续程序推进的效率。

其次,在该案正式立案前,北仲查询并获取了被申请人方主要负责人的电话及电子邮件联系方式,并在指定紧急仲裁员当日与被申请人取得有效联系。这让被申请人能够在短时间内了解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参与方式,建立了被申请人方对仲裁程序的初步信任,使其能够针对申请人的临时措施申请及时响应,提交相应的陈述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北仲仲裁规则第63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应保证当事人有合理陈述的机会”,但这不意味着紧急仲裁员必须等待双方陈述后才能作出临时措施。在一方明显拖延和懈怠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及紧急仲裁员仅需在相关程序安排上保证其具备陈述的机会。

最后,北仲在指定紧急仲裁员之前详细衡量了案件可能的实体争议类型,并与专精于此种实体争议类型的紧急仲裁员,即孙巍先生,充分沟通了后续程序的耗时和日程安排,协助其提前进行了利益冲突检索。这也是保证紧急仲裁员能够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相关事项的关键。

纵观GKML案,作为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做出临时措施的案件,其顺利推进不仅为中国内地的仲裁创新提供了实例支持,更体现了中国仲裁机构愈加成熟的国际化实践水平,北仲将继续根据国际仲裁的实践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作者:北仲品牌管理高级主管许捷。北仲仲裁秘书沈韵秋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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