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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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调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法律依据有许多种。第一种是用《合同法》一般规定调整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委托合同的条款。

第二种法律依据是律师执业单行条例,例如《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和《中国律师法》。第三种法律依据是由香港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执业行为规范。

在普通法法域中,还存在第四种法律依据,也就是要求律师向委托人负有信义责任的衡平法原则(有关信义责任的讨论,请参见《商法》第3辑第1期,第90页:《责任还是义务?》;有关衡平法的讨论,请参见《商法》第3辑第5期,第74页:《衡平之于法律?》)

本期文章将讨论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这个问题通常很明确,因为大部分法域都允许委托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终止委托,并撤回对律师的指令(不过委托人仍然有义务就委托关系解除之前律师已完成的工作支付合理的费用)。

有趣的是,中国法律和普通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十分相似,这广泛地代表了国际惯例。

普通法法域的态度

普通法,也就是不同于立法的判例法中的传统观点是如果律师“有合理的理由拒绝继续代理委托人”,并且发出了合理的通知,那么律师可以在委托关系结束之前解除不可分契约(entire contract)委托关系:Esher 法官在1894年的Underwood Son & Piper v Lewis案中指出。

此外,如果律师有“合理的理由”或者“正当的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有权就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收取律师费。

对于普通法的这种观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适用于不可分契约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下,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或者处理诉讼事务。

不难理解为什么会特别关注诉讼。如果律师在诉讼程序中停止代理委托人,那么委托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普通法规则规定,只有在存在合理的理由并且在给予了委托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律师才能够终止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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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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