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法案限制资源投资用地

作者: 盛冕, 博雷道盛、Richard Brockett 以及McCarthy Libby, 亚司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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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对澳大利亚特别是昆士兰州的直接投资,一直以来都是该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尤其是在矿业和农业领域。

盛冕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盛冕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近来对煤矿和煤层气需求的快速增长刺激了对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也影响了其他行业,例如能源行业和农业生产之间的冲突日渐增加。为此,昆士兰州政府制定了《2011年昆士兰州战略性耕地法案》。该法案旨在监管资源开发和现有或潜在的农业开发之间的相互影响。而该法案欲实现的结果是,确保昆士兰州最好的农业用地,即战略性耕地(SCL),能够在进行资源开发活动的同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何为战略性耕地?如何开发?

昆士兰政府认为该州部分土地十分适宜从事耕种、耕作和种植活动,这类土地被称为战略性耕地。对该州广大土地所进行的初期调查已经明确了潜在战略性耕地所在的区域。这些区域被划分为管理区域和保护区域。较之管理区域的战略性耕地,保护区域的战略性耕地因其更为肥沃,将获得《耕地法案》更多的保护。

Richard Brockett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布里斯班办公室 高级律师
Richard Brockett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布里斯班办公室
高级律师

《耕地法案》禁止在已有或潜在的战略性耕地上进行开发,除非政府根据该法案的要求批准开发。开发行为包括一切需要获得相应开发审批或资源开发授权(例如矿区租赁协议或采油区租赁协议,包括了相关的环保授权)才可合法开展的行为。开发行为会被视为会具有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影响。

若有以下情形,开发有永久性影响:(1)开发行为使土地至少50年不能耕种(包括法律或事实上的影响);(2)开发行为使土地无法恢复至开发前的状态;或(3)开发行为涉及露天开采或有害采矿废物的储存。其他开发行为都将视为仅有临时性影响。

资源开发商欲建设新矿场或天然气工厂可能影响战略性耕地的,必须遵守《耕地法案》的要求。这意味着,开发商需要确认其项目区域中是否有土地属于潜在的战略性耕地。如果有,开发商必须确定这些土地位于管理区域还是保护区域,并判断其开发计划是否会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或暂时性影响。

保护区域内战略性耕地的开发

若提议的开发项目处于保护区域内,开发者应采取修改开采计划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对战略性耕地造成临时或永久性的影响。若对战略性耕地造成的影响无可避免,则适用以下规定:(1)若耕地能恢复至开发前原状,则可以进行造成临时性影响的开发行为;或(2)产生永久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进行。

但煤炭或煤层气开发项目一般很难获得政府对其在保护区域内开发的核准。这对新项目而言是一个主要风险。

开发商在开发管理区域的战略性耕地时,应尽量避免对耕地造成影响或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否则,开发者需要抵消任何由此产生的永久性影响。

对资源投资者、对农业的影响

资源行业的投资者应以个案评估的方式,了解《耕地法案》对其各个项目的潜在影响。不过一般来说,该法案将增加资源投资者:(1)在获得新租赁合同时的监管要求和成本;(2)项目完成所需的时间。

昆士兰州2007-2011年煤矿勘探租期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信使邮报》(2011年9月19日)
昆士兰州2007-2011年煤矿勘探租期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信使邮报》(2011年9月19日)

新的和现有的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架构和进行项目预算时,应当把其项目区域内既有或可能存在的战略性耕地,以及与该情况相关的任何风险和为了符合《耕地法案》而产生的合规成本也一并纳入考量。昆士兰政府最近决定拒绝授予新希望集团对New Acland矿产项目的开采租赁许可,这意味着保护区域内的项目风险增大。

虽然可能会给资源项目造成投资难度,但《耕地法案》可更明确地保护战略性耕地区域内的农业资产。该法案规定的各项义务,可迫使开发商避免或减轻对昆士兰最佳耕地造成长期影响,从而保存这些土地的长期生产力。鉴于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农业投资总额超过5亿澳元(约5.2亿美元)且投资领域覆盖乳业、超级羊毛制品、动物饲养及冷冻蔬菜等,对于投资澳洲农业资产的中国企业而言,该法案不失为一项正面的发展。

本所名称已于2012年3月1日起由“澳大利亚博雷道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本代表处正在申请将名称从“澳大利亚博雷道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变更为“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盛冕是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合伙人;Richard Brockett是亚司特布里斯班办公室高级律师;亚司特布里斯班办公室律师McCarthy Libby亦参与了此文撰写

Ashurst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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