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分类管理

作者: 韩羽枫以及陆蕾, 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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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尽管均属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但在定义、判断标准、权利归属、作者和发明人的权利等方面均具有自身特点,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商业利用以及与之有关的劳动合同等各项安排中有必要在进行梳理和厘清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类管理。

韩羽枫 瑞栢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韩羽枫
瑞栢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关于职务作品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著作权法》中,而关于职务发明的主要规定主要见于现行《专利法》中。本文将现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归纳如下:

定义及判断标准。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例如:员工接受单位指派创作的电影剧本、影视剧、小说、美术、摄影作品、软件等均属此类。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指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比可知,一般职务作品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对“工程图”等特殊职务作品,则以“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三个要件来共同判断,缺一不可。职务发明则是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为要件,满足任一条件某发明即可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无论职务作品还是职务发明,均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即权利的权属如有约定则跟从约定(无效、可撤销的约定除外)。但权属相关的争议往往发生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在作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一般职务作品归属于作者,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践中,对于一般职务作品的权属问题是职务作品争议多发的领域之一。

而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被批准后,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专利权人。换言之,在无约定情形下,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陆蕾 瑞栢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陆蕾
瑞栢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报酬权。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具有法定的获得报酬权,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实施后,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然而职务作品的作者并无法定获酬权。即使对于特殊职务作品,法律也仅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的规定。

权利的实施及其限制。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之外的一般职务作品,当著作权归属作者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对于职务发明和特殊职务作品来说,由于权利本身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实施也就不需要通过作者或者发明人的同意。

分类管理

基于以上对比可知,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虽然均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有关,但又各有其特点,建议企业对两者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工作。例如针对职务作品,履行完备的注册、登记、权属约定等法律手续。又例如针对职务发明,进行例行的、周期性的专利发掘和专利申请工作,避免有价值的发明因未申请而进入公有领域,也避免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酿成将来的纠纷。

结合笔者实践经验看,现行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值得欣喜的是,在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以及2015年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分别包含了与职务作品以及职务发明有关的修改内容,这表明有关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的重视,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

作者: 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韩羽枫、陆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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