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

作者: 潘翔、刘毓佳,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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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一定承担有限责任吗?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上是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可见,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原则,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一定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

潘翔 PAN XIANG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潘翔
PAN XIANG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问:什么情况下,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或缺陷。例如: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情形有: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缴纳出资;公司以关联交易、提取备用金、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但不追索等方式抽逃出资等等。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做法包括,公司与股东的资产/资金/业务/人员混同,不加区分,财务账目不清;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与股东混同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财务、人员、资产、业务混同;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盈利、人员等转入新成立的公司,损害原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等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毓佳 LIU YUJIA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刘毓佳
LIU YUJIA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公司清算程序中存在瑕疵。主要包括: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股东执行未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等等。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在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股东应当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第一,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缴纳出资。虽然公司登记机关已不再要求公司对实缴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但建议股东出资后办理验资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实缴出资备案。

第二,在投融资、并购交易中,投资方、并购方应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出现因原股东出资有瑕疵导致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三,在经营中避免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公司、股东、各关联企业之间要做到财务、账目、业务、人员独立,尽量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第四,若出现公司解散事由的,应及时办理公司清算手续,依法依规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潘翔、律师刘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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