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

作者: 潘修平、赵维军,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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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质押式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18年以来,股票市场价格持续波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债务人)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资金融出方(债权人)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

潘修平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股票质押式回购
潘修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模式。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指由券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数据申报,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初始交易、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均通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完成,属于标准化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模式。场外质押业务,是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做的融资业务,属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属于股票质押融资的非标业务。本文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要是指场内交易。

违约情形

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
  2. 资金融入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误导或遗漏;
  3. 资金融入方账户、质押特别单元下的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 资金融入方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对其到期回购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5. 实际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6. 资金融入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在出现上述违约情形后,资金融出方有权要求资金融入方履行提前回购义务,并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

违约处置方式

赵维军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股票质押式回购
赵维军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融入方出现违约情形时,融出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违约处置:

融出方(证券公司)自行通过场内处置程序卖出股票。如果质押标的证券属于非限售流通股股份,且未被司法冻结的,资金融出方可以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强行平仓,在二级市场卖出质押股票。鉴于大多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此场内处置应当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 《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新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数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采取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数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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