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郑蕾,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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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以来,造船行业持续低迷,许多造船企业开始转向修船市场,导致修船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船舶修理合同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于作为承修方的船厂而言,委修方不明是船舶修理合同的一大法律风险。

在实务中,委托修理的可能是船舶登记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承租人、船舶实际控制人,还可能存在委修方公司的个人代表与船厂签订合同的情形。

不同的委修方可能对船厂履约以及追索欠款带来不同的法律风险。

郑蕾 ZHENG LEI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郑蕾
ZHENG LEI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委修方是船舶登记所有人。对船厂而言,船舶登记所有人作为委修方签订修船合同能保障船厂有权向法院申请扣押修理的船舶,但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登记所有人多为单船公司,其偿债资产非常有限,仅为修理船舶本身。

委修方是船舶管理人。在船舶修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形是船舶管理人直接与船厂联络并签订船舶修理合同,甚至在修船过程中也作为船东代表确认结算单。从法律关系上看,船舶管理人是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委托,作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及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当船舶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时,这层代理关系可能会影响船厂对责任主体的选择,当船舶离厂后,如果船厂只向船舶管理人追索,可能会丧失向法院申请扣押修理船舶的权利和机会。

委修方是光船承租人。根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时,海事法院方可应当事人申请扣押船舶。

由此可见,如船舶离厂,船厂为追索修船款申请扣押船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光船承租人有义务支付修船款;二、船厂申请扣押当时,该光船承租人仍然是扣押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是船舶所有人,否则船厂将面临错误扣船的风险。

委修方是船舶实际控制人。在船舶实际控制人直接以自身名义与船厂订立船舶修理合同的情况下,船厂面临的风险是,当事船舶离厂后可能面临无法扣押当事船舶的风险。

与船厂签订合同的为船东公司的高管。在电子商务时代,委修方员工直接通过电子邮件与船厂确定船舶修理的内容、报价以及其他合同条款非常普遍。在此情形下,船厂应要求该员工出具相应的公司授权书,否则可能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将给船厂带来日后无法向船东公司追索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不同的委修方对船厂履约和追索欠款带来的不同法律问题和风险,笔者建议船厂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船厂清欠时有充分的主动权:一、尽量增加合同主体,并约定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二、提高船舶离厂前付款比例、充分利用留置权保障自身权益;三、船舶离厂前应签署结算单,确定修船款金额及付款期限,以减小将来举证的难度;四、密切关注船舶和船东动态,抓住适当时机实施扣船、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提起仲裁或起诉等法律措施;五、如船东是境外船东,应争取在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适用中国法。

六、重视证据保留和文件保管,特别是应重视搜集和保留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修船合同依法成立的证据,包括:船东代表的询价邮件、船厂发出的报价和条款;委托方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船舶证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修船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修船工程单;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

2承修方履行修船合同的证据,包括:船舶进、出厂时的引航签证单;船方代表或者机务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必要时应对验收项目逐项签字确认,以防产生异议;船检部门出具的承修工程检验合格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据。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修理项目变更的证据,包括:船方代表或机务代表书面确认的加、减工程项目单、计价方法、检验标准及工期变更、承修方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程项目转包协议;有关合同变更的其他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

4验收及完工结算的证据,包括:委修方付款及双方完工结算证明、结算单、已付款记录等书面文件(包括邮件)。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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