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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司治理规则让很多欠缺经验的中国公司始料不及。洪海峰详述如何让你的团队持久作战

中国的“走出去”的政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开展业务。中国公司在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经济体中获得业务增长和成功的同时,它们在美国的投资、运营和商业交易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遇到来自法律方面的挑战。其中,公司治理无疑是中国企业高管们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高管们经常会就美国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向笔者咨询,例如:作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即使没有50%以上公司总股权),我们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但为什么我们不能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制定过程?面对强势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我们作为股东的合法利益?

这些问题最常出现在中国公司以小股东身份对美国公司的投资中。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中国公司需要仔细研究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特点。

美国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美国公司法律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在过去的200年中,它已经演变成一个主要由联邦和州的法律及判例组成的体系。该体系中,州的公司法律因其广度和深度都远超联邦公司法律而成为美国公司法律的重要构成。在所有州的公司法律中,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以其悠久历史、发展完善、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好而闻名。因为这些原因,特拉华州一直是各大公司所青睐的注册地。目前,有超过60%的财富500强企业的注册地在特拉华州。

此外,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其他州视为模范,特拉华州的判例法和法理经常被其他州法院在处理公司治理问题时借鉴。因此,在美国法律界,人们一般学习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律,并藉此作为了解美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

以董事为核心的管理

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除非公司的注册成立证书另有规定,一家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事务必须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管理。换言之,公司的管理权在董事,而不在股东。董事是公司的代言人,董事也可以授权他人(如经理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作为。对中国的许多私有企业而言,在中国它们的股东往往密切参与经营管理,因此特拉华州的“以董事为核心管理”的公司治理模式无法让人很好地理解。事实上,这些中国公司习惯了“以股东为核心管理”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在股东的日常业务管理过程中处于一个从属和次要的位置。

可以理解的是,在这些企业中,“以股东为核心管理”的模式可能会造成股东和董事之间不必要的紧张,这通常会导致企业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运作。正因为此,特拉华州公司法不认可“以股东为核心管理”的公司治理模式;相反,特拉华州法院认可的是“以董事为核心管理”的模式,通常会尊重董事作出的关于如何管理公司的决定。在股东不同意董事的管理决策的情况下,股东一般通过(1)出售股权或(2)投票替换董事来表达诉求,而不是替代董事而直接管理公司的业务和事务。

因此,当一家中国公司(或个人)成为一家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后,为了有效地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主要依靠其指定的董事来实现。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起)在管理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国股东的利益。中国股东不应该也没必要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事务中去,实践证明这样的努力不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且会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尽忠守职的责任

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有时被称为一个“虚拟的人”),它本身不能有任何作为,而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如,董事会和行政管理人员)才能有所作为。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作为代理人,董事对公司负有尽忠守职的责任。很显然,这些责任包括了“尽忠”和“守职”两方面的责任。“守职”的责任要求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要认真仔细。具体而言,董事必须在充分调查并获得相对全面信息的基础上作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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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海峰是美国铂睿律师事务所驻华盛顿特区办公室的美国公司业务律师。他长期为中国和其他亚洲公司在美国的投资、经营以及商业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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