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中东融资监管制度

作者: Jody Glenn Waugh、Ashish Banga, Al Tamimi &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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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很多人来说充满未知之数,其复杂性让不少商家对在当地开展业务却步。但其实不然,特别在融资交易方面,该地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其实非常完善,足以让国际及当地金融机构茁壮成长,也拥有成熟的融资环境以满足客户需求。

Jody Glenn Waugh Al Tamimi & Company 银行金融部门合伙人 Partner, Banking & Finance Department Al Tamimi & Company
Jody Glenn Waugh
Al Tamimi & Company
银行金融部门合伙人
Partner, Banking & Finance Department
Al Tamimi & Company

大陆法系地区

除了黎巴嫩,所有阿拉伯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而且除了约旦以外,它们都以伊斯兰教法作为其立法来源之一或唯一
来源。

虽然大陆法不是什么新派法系,但仍有很多人对于各地伊斯兰教法以及伊斯兰教法庭如何适用于处理金融融资交易存有疑问。我们今天先不详细回应这些疑问,但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在处理金融融资交易的时候,相关的(法典化)大陆法和商业法将会被应用。伊斯兰教法庭的管辖权在阿联酋和其他许多阿拉伯国家通常只限于有关继承、离婚、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所有的商业问题归商业法庭管辖。这些法庭可以沿用伊斯兰教法原则,但是这通常是在没有明确的立法和/或既定商业惯例的情况才会发生。

传统和伊斯兰教法

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中东地区的融资通常可循用传统方式或伊斯兰模式。当中以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项目在中东地区尤为蓬勃,这也是市场需求所驱。此外,伊斯兰银行现在在该地区拥有相当大的市场流动资金,所以商家在融资时通常会同时跟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进行协商。如果是大额融资项目,现今的市场趋势是多批次的银团融资项目,其中同时有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的参与。在该区寻找融资渠道的商家也会考虑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资金来源。

伊斯兰模式融资从而在中东上升为主流,许多传统银行也选择这种融资模式(即通过伊斯兰窗口或子公司),以确保他们保持竞争力,从而渗透整个市场。说白了,伊斯兰金融其实是一种资产担保证券融资方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禁止收取利息和签订投机性合约。两种集资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风险的承担。在伊斯兰教法的框架下,放贷机构与借款人通常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别于传统借贷模式中由借款方独自承受
所有风险。

监管框架

为了跟上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也为了配合全球标准,中东地区的监管框架在不断演化。通常有两套不同的监管方式:单一的综合监控机构,或者是由当地中央银行和资本/金融市场分工监控,以后者较为常见。

Ashish Banga Al Tamimi & Company 律师 Associate Al Tamimi & Company
Ashish Ba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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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Associate
Al Tamimi & Company

在阿联酋,阿联酋央行负责监管该地的银行金融活动;而证券及商品管理局虽然在成立初期只监管上市公司和阿联酋的两个证券交易所,但其现在的职责已涵盖托管、证券经纪、基金、财务顾问、研究和投资管理的监管。迪拜国际金融服务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监管该国的两个金融自由区,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的金融活动。

科威特的金融事项一律由科威特中央银行(CBK)和资本市场管理局(CMA)负责监管。CBK负责颁发经营许可、监管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分行)等的金融活动,CMA则负责监管营销、证券发行和销售,包括并购等金融活动。

卡塔尔金融市场的监管柱石是卡塔尔央行和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前者负责监管卡塔尔境内的银行运作和经营许可,后者负责监管证券交易。卡塔尔也拥有自己的金融自由区,即卡塔尔金融中心,类似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其中的金融活动则由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规管。

沙特阿拉伯和阿曼也有类似的监管架构,两者都设立中央银行以监管各种银行活动及其经营许可,另设立资本市场管理机构负责证券业务的监管。

巴林则与上述市场相反。巴林中央银行为单一、综合的监管机构,负责境内所有的金融活动。埃及也效法这一套监管方式,由埃及金融监管局这一综合的政府机构来监管金融市场(整合后)。

经营许可

这些不同地域的监管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经营许可事务都由两个机构负责:当地的中央银行负责银行和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事宜,证券及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负责规管证券市场相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经纪、证券托管、资产管理和投资基金等。

一般的规则是,无论谁希望在该地区进行这些金融活动都应该从当地有关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话虽如此,实际上跨境借贷和跨境金融服务还是常见的。在某种程度上,除了某些例外,这些跨境金融项目在中东地区内算是可以接受的业务范围,只要它们在该管辖范围以内不构成“开展业务”。

Jody Glenn Waugh 和Ashish Banga 分别是 Al Tamimi & Company银行金融部门的合伙人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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