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争点

作者: 姜胜,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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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证券(本文仅指股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因财产权益被侵害而产生,因此在责任判定上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因虚假陈述责任具备相当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专门处理该类纠纷并沿用至今。

依据《规定》,投资人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仍然持有证券的,才有权向上市公司索赔。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虚假陈述行为已被处罚、实施日、基准日、处罚日、揭露日、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系统风险等。因投资者提起该类诉讼应以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和/或刑事处罚为前提,虚假陈述实施日、基准日和处罚日又容易判断,该类纠纷的主要争点集中于认定揭露日、投资差额损失、系统风险三个方面。

如何认定揭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性媒体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理论上媒体报道之日、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日、股票停牌之日、监管部门立案稽查之日及做出处罚决定之日、上市公司公告处罚之日等均可作为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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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判例,法院判定揭露日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1)是否属于首次公开揭露;(2)揭露内容是否与所处罚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3)是否足以警示市场内一般理性投资者;(4)揭露主体是否权威;(5)揭露行为所引起的股价跌幅程度。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索赔的投资人数量越少、可索赔期间越短、索赔金额越少则对公司越有利。上市公司可优先考虑主张如下特点的日期为揭露日:该日期距虚假陈述实施日最近,且该日之后股价即下跌。

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最关心的往往是自己能获赔的金额。根据《规定》,投资者可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其中佣金、印花税、利息容易确定,而投资差额损失是损失计算的难点。

简言之,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基准日及之前卖出的股票数量,或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数量。采用不同的买入或卖出平均价计算方法会对计算结果和索赔金额产生较大的影响。

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包括算术平均法、简单加权平均法、先入先出法、后入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

相对来说,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买入平均价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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