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如何协助各方解决纠纷?

作者: 凌振威、张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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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oes mediation help parties to resolve confl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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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替代纠纷解决程序(ADR),是指一系列法院系统以外解决纠纷的方法。其中包括仲裁、裁决和早期中立评估。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调解。我们的目的是说明和突出调解的主要特征,并讨论调解最常见于香港、美国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运作模式。

调解由一位调解员进行。在香港和很多司法管辖区,调解员需要经过特别的训练和官方认证。作为调解员,先决条件是他必须公正、公平和独立,并且在他接的案子中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在某些案件中,他们会因为在建筑、航运、银行服务、保险、知识产权或家庭等领域中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而被选上。

调解员不会裁决纠纷。反之,他会协助各方看清纠纷的成因,透过了解各方的潜在利益创造解决方案选项,鼓励他们使用客观的考虑因素及数据,并且帮助测试他们的想法和建议是否可行。

法院里的诉讼都是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的,跟调解不同。调解是一个有架构的过程,期间调解员会举行让各方碰面的联合会议。在会议中,通常亦会有各方律师或者其他技术顾问出席。然后,他分别跟各方私下会谈(又叫caucusing),从中对各方分析当时商议的动态和状况,协助他们想出建议或反建议。私下会谈的内容是保密的,谁都不能透露给另一方。调解员举行联合会议和个别会谈的次数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些都取决于商议的状况。一个有经验的调解员能够在各方得益的情况下使用这个技巧。

保密性。调解是一个保密的过程。由于调解过程中讨论或披露的内容不能透露给局外人(包括之后可能为案件聆讯的法官),各方就可以减少顾忌,更容易一同畅所欲言及探求。

意思自治。调解非常重视各方的自主和责任等原则。没得到各方的一致同意,就没有可能委任调解员。各方(咨询过调解员后)必须约定调解的争议范围、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调解的费用、协商的条件及和解的最终条件。调解的最终结果由各方决定。他们自己是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和解及和解条件的人。

潜在利益与立场。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将评估其所在一方的案件情况,分析其案件理据有多强或多弱,以及他们愿意和解的条款和条件。这是他们对案件的“立场”。

然而,每一方的利益都取决于其身份、未来愿望、财务限制、整体商业战略和其他更加广阔和深远的因素,而不仅仅是他对案件的立场。调解人员受过培训,能够深入研究各方的基本利益,从而可以从中获得共同点。满足各方基本利益的和解协议是最好的。调解结果成功与否很多时候取决于各方有多少弹性,是否能不执着于他们原本的立场,而专注于他们的利益。

创意。在审讯期间,法官审视证据,基于各方的案情及法律上的确实权利而作出裁判。法官不能颁令执行当事人未曾主张的救济方式。

相比之下,调解允许各方将新事物带到谈判桌上,即使它们不属于原始争议的范围内。这为制定新的解决选项提供了灵活性,更有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速度和成本。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花几个小时或几天时间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比通过法庭寻求判决更省时省钱。如果调解发挥不了作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调解过程。如果调解最终失败的话,双方也可以回到法庭诉讼程序。

协调的好处。调解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各方得以在调解员的协助下交换意见。通过创造性思维和严格的现实测试,调解员努力在共同基础上建立一个解决方案,同时满足各方各自的潜在利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压力通常小于法庭程序,调解结果也具有确定性,更加可以帮助各方建立友好关系和善意。最终结果可能比上法庭更令人满意。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我们将通过案例研究说明上述调解的优势。

作者:香港调解会(隶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荣誉秘书、认可调解员凌振威大律师;香港调解会委员、认可调解员张秀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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