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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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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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往往要对谁的利益优先处理作出艰难的选择。这一点在两位无辜当事人对货物所有权有相竞主张的情况下尤其重要。以赃物为例,小偷从物主那里偷走货物,然后将其卖给购买货物的第三方,而第三方对此情况毫不知情。在期此间,窃贼占有货物。在物主能够追查货物的情况下,这会引起两个无辜当事方,即赃物所有人和对盗窃行为毫不知情的赃物购买人之间的相竞索赔。法律应该偏向哪方的利益?本篇专栏将探讨并比较普通法法域和中国内地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

为了分析的目的,我们仅将集中讨论物主与买家之间在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不会考虑小偷的法律地位,但要注意的是,物主有权对偷窃货物的小偷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小偷还负有刑事责任。在大多数法域中,刑事责任也延伸至那些在已知货物被偷的情况下接受赃物并处理赃物的人。

普通法法域

在商业交易中,普通法传统上采取一种务实的做法,试图在包括第三方在内的各方之间,平衡交易效率与对实现公平的需求。然而,各项规则或目标可能会发生冲突。例如,可以说,法律的一个目标是确保商业交易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这一目标将有利于无过失购买者的利益,而非物主的利益。要求每个购买货物的人,特别是在商店和获得经营许可的市场,调查和核实货物的所有权是不可行的。此外,这种做法将严重拖延和阻碍商业活动。正如十八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在其著名的《英格兰法律评论》中所述:

但在某些情况下,财产也可通过出售来转让,尽管卖方对货物根本[没有所有权];因为买方是有利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确保他的购买有效;否则,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贸易很快就会结束。因此,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在集市或市场上公开出售的任何物品的所有销售和合同不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对所有在其中拥有任何权利或财产的人都具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普通法法域一直公认的一条重要规则——支撑法律和财产权逻辑的规则——是如果一个人一开始就没有所有权,他就不能转让财产所有权。这反映在拉丁语nemo dat quod non habet中,可以翻译为“无人能给出他们没有的东西”。大陆法系的法域承认类似的原则:nemo plus iuris ad alium tr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t,即“任何人都不能向另一个人转让超出自己拥有的更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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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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