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行业各主体的责任边界亟待厘清

作者: 马晨光,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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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纠纷自2018年以来呈爆发态势: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标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在大量资管业务纠纷争议问题中,各主体的责任边界问题是最为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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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晨光
协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由于我国资管行业规则的上位法尚未统一、大量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并且目前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适用的法律存在交叉情况,导致管理人与投资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及通道业务各主体之间责任边界不清晰,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

管理人与投资者的责任边界

“买者自负、卖者尽责”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属性。在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中,管理人与投资者的责任边界是矛盾纠纷的集中爆发点,尤其体现在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知情权以及保本保收益承诺的性质认定等问题上。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即资管机构不得向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低风险承担者推荐高风险的产品。如果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资管机构与投资者的责任如何分配?是否考虑市场的因素?在实践当中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若投资者属于专业投资人,且自愿承担风险,则投资风险不匹配的产品时,应当适当减免基金募集机构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以避免投资人恶意的纠缠。但是当投资人为非专业投资者时,可能需要更多地考虑管理人的责任。

关于投资者知情权相关争议,资管发展的兴起引起了投资者知情权和管理人自主经营权冲突这个话题。管理产品的形式不同,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也不同,甚至其所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也不同。在目前的情况下,裁判可能更多只能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更高层级的法律去作为裁判的依据。

保本保收益条款争议的核心是其效力问题。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的保本保收益条款,在实践当中法院通常否定它的效力,并且由于保本保收益条款构成了资管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而使整个合同的效力都被否定。

若受托人为自然人或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合理的保本保收益条款一般被认定为有效,但是其与非法集资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另外,市场上还存在职业借贷人和以借贷为主业的非金融企事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也是个问题。如果认定为无效,那么通常因此而发生的担保的措施也是无效的,但如果直接认定合同是借款,不仅保证了利息,同时还确保了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责任边界

综合来看,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有如下责任边界。第一,托管人需要坚持独立的第三方地位,恪守契约精神,秉持信义义务。

第二,义务边界仍然存在模糊的地带应当进一步的厘清。

第三,要区分管理与托管,特别是管理人跑路以后的管理责任。如果管理人跑路以后都要托管行来承担责任,那么托管行的收益和责任严重不符,最后不利后果可能还是要由投资人买单,所以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细化有关风险处置的指导性办法。在失联的情况下,要区分管理与托管职责的本意,避免托管责任代替管理责任。

通道业务中各主体的责任边界

通道业务中,存在资金端、委托人、管理人和底层资产。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就是投资人是否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依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合同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等等。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通道业务中,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边界究竟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最高院认定是信托关系,但是这与以合同约定作为优先处理依据是存在矛盾的。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管理人与底层资产的责任边界,管理人能否依据通道合同免责?对于这个问题,司法界的结论是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因通道而免责。

通道业务呈现的整体趋势即通道业务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呈现萎缩态势,但职责划分不清为此前大量存在的通道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

资管行业的行稳致远,还需要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做到让监管规则更统一、让资管行业有预判、让律师意见更明确、让法官裁判更公平。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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