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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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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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二十多年全球经济一体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因此,跨境运营的公司大量增多。公司跨境运营有许多途径,包括在其他法域投资并持有资产,通过与其他法域的当事人建立贸易和其他商事关系。当公司跨境运营时,两个或多个法域的法律适用于其活动是不可避免的。本期文章将简要介绍跨境破产程序中出现的挑战以及有关法域在这方面采取的跨境合作措施。本期文章还将讨论中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

挑战

当一家公司在某法域无论是其自行发起还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入资不抵债或破产程序时,如果其重组或清算涉及到另一法域的资产和债权人时会出现一些挑战(有关破产或资不抵债的讨论,请见《商法》第4辑第10期:《破产还是资不抵债?》)。

在这种情形下,每个法域的法院和法律制度都会面对一个困境:它们是仅关心位于其法域内的资产和债权人并忽略位于其他法域的资产和债权人,还是认可其他法域的资产和债权人并将它们视为公司单一或整体重组或清算程序的一部分?

每种方法均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第一种方法即属地主义的优点之一是位于相关法域内的公司资产将优先于外国债权人用于偿还当地债权人的债权,当地债权人无需担心外国债权人或者其他法域可能发生的情况。这种方法的一个缺点是它不公平地歧视了外国债权人,并且可能妨害符合全部债权人最大利益的公司重组。

第二种方法即普及破产主义的优点之一是所有的债权人都会被公平对待并参加单一破产程序,这种方法可能会比在两个或多个法域进行多个程序更加有效和划算。这种方法的一个缺点是一个法域的债权人可能无法采取单方措施在其法域追偿债务,并且可能需要遵守其不熟悉的另一法域的法律和程序。

人们普遍认为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第二种方法是更佳的,因为该方法的结果对所有的当事人都更优,包括公司及其债权人。不过,由此产生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设计使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可以通过公平有序的方法参与破产程序并追偿债务的跨境破产框架。一个相关问题是两个或多个法域的法院如何进行必要的合作和协助以有效实施这种方法。

如果一个法域采取了普及破产主义,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施。比如,在某些法域,法院拥有固有权力根据国家礼让和互惠等原则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在其他法域,该方法是通过明确为此目的而承认特定法域的立法确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域正在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制定国内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是旨在取消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并统一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电子商务、破产、国际支付、货物销售、交通运输法、采购和基础设施发展等领域有关法律的机构。

作为加强和促进跨境破产程序的另一步骤,某些法域的法院已经达成司法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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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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