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仲裁机构规则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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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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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以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规则》(HKIAC仲裁规则)的新增和主要修改内容,对比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现行仲裁规则,对各机构仲裁规则近年来新增要点进行解读,并对国际商事仲裁目前的实践发展趋势进行简要分析。

HKIAC新增规则

争议解决替代方式。HKIAC仲裁规则第13.8条明确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后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程序可以按适当的条件暂停并应一方的请求恢复。此规定为仲裁中调解程序的启动提供了条件,有助于以适当方式合理解决纠纷。

平行程序。HKIAC仲裁规则第30条规定,各仲裁中仲裁庭组成相同或所有仲裁均涉及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情况下,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可以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或一个紧接着另一个地仲裁,或暂停任何仲裁直至任何其他仲裁作出决定。平行程序可用于多个仲裁未能合并或多份合同未能以单个仲裁方式开展的情况,有助于明确案件事实。

初期决定程序。HKIAC仲裁规则第4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问题明显缺乏依据,或者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或者仲裁庭无法就某一方提起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作出有利于该方主张的裁决时,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通过初期决定程序,以命令或裁决形式决定有关法律或事实问题;仲裁庭接受或驳回前述申请的期限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命令或裁决的期限为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此程序能够提前决定比较清晰的法律或事实问题,防止争论不休造成的程序拖延。SIAC仲裁规则第29条的早期驳回程序与之相似,但SIAC仅规定了前两项事由,且未规定仲裁庭接受或驳回申请的时限。

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HKIAC规则第44条规定,无论资助仲裁的协议签订于何时,受资助方都应向其他当事人、仲裁庭、紧急仲裁员或HKIAC披露已签订资助协议的事实和出资第三方的身份;披露应包括前述信息的变更情况。对仲裁启动后签订的资助协议披露要求“尽快”,未采用规则草案中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披露的要求,这保持了规则的弹性,防止披露迟延风险的同时为个案的不同情形留有一定空间。但是,HKIAC未规定不披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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