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为阿联酋执行外国判决铺路

作者: Muhammad Mahmood, Al Tamimi & Company律师事务所
0
379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上诉法院在今年做了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它宣布控辩双方都可以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执行国外的判决,并允许各方带着判决和法庭命令到DIFC之外的迪拜法院执行。DIFC上诉法院做的这个决定为阿联酉执行国外判决起了铺路作用。

本来要在阿联酉(非DIFC)法院执行国外判决是出了名的困难。这困难在于《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235条(1992年联邦法律11号修订)对于国外判决的执行设有很高的门槛。

按照第235条(2a)项要求,要执行国外判决的先决条件是:对于国外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阿联酋法院没有管辖权。这项要求排除了很多国外法院判决获得执行的可能性。阿联酉法院与很多其他法院一样,对于接管案件十分迅速。根据民事诉讼法,阿联酉法院有权管辖案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被告公司在阿联酉定居或者设立,或者争议是源于在阿联酉执行或者订立的合同。阿联酉法院拥有如此大范围的管辖权,意味着当事人很难符合第235条(2a)项对于执行国外判决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1项所要求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但也值得我们的关注。在缺乏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下,阿联酋法院能执行的国外判决只能来自那些愿意执行阿联酋法院判决的国家。对于那些没有执行过阿联酉法院判决的国家,其作出的判决显然在阿联酋面临着很大问题。

DIFC是一个经济金融自由贸易区,也是中东地区的商业枢纽。当地有差不多 1400家注册公司和差不多两万人的受雇劳动力。

DIFC法院是普通法法院,所以从普通法地区雇用了为数不少的知名法官。阿联酉民事和商业法(包括上面所提过的民事诉讼法)在DIFC并不能实行。取而代之的是很大程度上基于英国普通法的DIFC法律。概括来说,DIFC法院有权管辖DIFC实体曾经参与过的或与DIFC有事实关系的案例,以及明确赋予DIFC法院管辖权的合同所引发的争议。

最新定位

DNB作为原告得到了英国商事法院针对被告作出的约870万美元的判决。随后,基于DIFC法院与英国商事法院之间关于互相执行判决的备忘录,DNB公司启动程序寻求DIFC法院对该英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提出两项主要的反对理由。第一,他们认为DIFC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案件没有牵涉在DIFC境内的财产,所涉及的资产均在DIFC外的迪拜地区。

第二,被告认为DNB公司是在取巧地滥用司法程序,因为他们企图避开迪拜(非DIFC)法院就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关于执行国外判决的限制规定。

在一审中,法官Ali Al Madhani同时驳回了被告和原告的投诉。但是关于滥用司法程序,他坚持认为滥用司法程序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认可英国判决的DIFC法院判决不可能被带到迪拜法院强制执行。尽管在管辖权问题上成功获得支持,DNB还是就法官在滥用司法程序这一点上的裁定提出上诉,因为他们认为这可能会有利于被告,妨碍DNB带着DIFC法院的判决到迪拜法院去执行。

上诉法院由首席法官Hwang、法官 Sir David Steel和法官 Omar Al Muhairi 组成,他们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决,重申此案虽然并没有牵涉到DIFC境内的资产,DIFC 法院仍然对此拥有管辖权。但是,上诉法院认为DIFC认可英国判决的法庭命令可以呈交迪拜法院执行,这跟一审法官的看法不一样。

DIFC上诉法院的以上判决带来的结果是,DIFC法院现在应该可以认可并执行国外判决,从而产生的DIFC法院法庭命令可以呈交迪拜法院执行。不过,迪拜法院对于这类法庭命令的回应仍有待观察。

在阿联酉执行中国判决

寻求在阿联酉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阿联酋与中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公约(2004)》为依据。此公约规定双方应在不进行案情审查的情况下相互执行判决。在此公约下,对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抗辩十分有限。读者很可能会认为DNB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中国判决的执行效力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反正中国法院的判决根据以上公约都具有执行力。但是,DNB案件中就管辖权问题的裁定确认了:即使案件不牵涉位于DIFC境内的资产,当事人也有权向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DIFC法院寻求认可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而不必直接透过以阿拉伯语为工作语言的其他阿联酋法院。这对于能说英语的诉讼当事人而言可能是一个好消息。

Al Tamimi & Company律师事务所律师 Muhammad Mahmood

Al_Tamimi_Logo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6th Floor, Building 4 East

Sheikh Zayed Road, PO Box 9275

Dubai, UAE

电话 Tel: +971 (0)4 364 1641

传真 Fax: +971 (0)4 364 1777

电邮 E-mail:

M.Mahmood@tamimi.com

www.tamimi.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