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香港离岸上市主体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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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中,有超过70%的公司位于开曼群岛和百慕达群岛,离岸世界在公司融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自2009年12月起,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也获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如今已有6家BVI公司在香港上市,占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总数0.3%。

李玉燕
李玉燕

这些离岸法域受到监管者的欢迎并获承销商、评级机构、机构和私人投资者认可。这些法域受到良好的监管,拥有强大的服务基础设施。各法域都拥有灵活、反应迅速的立法、商业和监管环境,为资本市场交易提供创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开曼群岛、百慕达以及比重虽小但正在不断发展的BVI是最受欢迎的香港上市主体。开曼群岛、百慕达和BVI公司的某些特征可能会对上市前重组、上市程序以及上市后的证券发行或资产重组等公司融资交易产生影响。以下关键因素会因此影响对香港上市中离岸上市主体所在地的选择。

BVI商业公司

BVI公司被广泛运用于私募交易,对于私募投资者来说,如今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是一条可行的出路。传统的上市前重组会涉及到设立开曼群岛或百慕达上市主体(开曼群岛或百慕达上市公司)以及集团架构重组,使开曼群岛或百慕达上市公司成为集团控股公司和上市主体。如果已设有BVI控股公司,那么这个程序可以简化,因为BVI控股公司可以直接作为上市主体,没有必要进行上市前重组。这大大省略了在上市重组前的监管规定、银行或合约下的批准。

BVI商业公司获豁免遵守BVI所得税法的所有规定。所有非BVI居民通过转让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取得的收入也获豁免。

与澳大利亚等其他英联邦法域一样,BVI不再有法定股本概念,也不设最低股本。这意味着一家公司的分派能力再不是根据其股本水平或股本溢价,如果董事会认为公司可以通过BVI商业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偿付能力测试,那么董事会可以授权作出分派。

BVI不要求该地区公司上市时将其招股章程存档,惟董事若知悉于将会签订的交易中享有利益时,必须向董事会申明。处置超过公司价值50%的资产必须经董事和股东批准,BVI法律没有法规限制BVI公司对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获得BVI公司的股份。

如BVI公司发行不多于五万股,政府年费为350美元,如发行多于五万股,政府年费则为1100美元。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除互惠基金之外,开曼群岛公司在开曼群岛以外招股,不需要把招股章程在开曼群岛存档,而且,股份发行或股份转让都无需政府审批。

开曼群岛对溢利、收入或股息均不征税,亦毋须缴纳资本收入税、公司税或预提税、财产税或继承税。公司不得将股本用于分派股息,但可用股份溢价账户的资金进行分派,此外,开曼群岛对于董事利益或财产处置没有成文法例。

提供财务资助不被成文法例禁止,但是若开曼公司以任何方法削减已发行股本,都需要经开曼群岛法院批准。开曼群岛公司政府年费由854美元至3132美元不等,最高年费适用于法定股本超过200万美元的开曼公司。

百慕达豁免公司

百慕达达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之前,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百慕达公司于每次公开发售前需要向百慕达公司注册处提交招股章程。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只要香港联交所接纳了相关的招股章程,该百慕达公司则不需要把招股章程送呈到百慕达存档。

百慕达对于公司利润、收入或股息不征税,并且不征收任何资本收入税、财产税或遗产税。百慕达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除了少数例外),百慕达公司向非百慕达居民发行或转让证券都需要由百慕达群岛金融管理局预先审批。若该公司的任何证券已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则意味着百慕达金融管理局已就该公司的全部证券授予发行及转让的许可。

如果公司按溢价发行股份,无论是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溢价总额必须拨入股份溢价账户内。公司可以运用股本溢价,以缴足向公司股东分派红股的股本。

董事必须第一时间披露其在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合同草案中享有的利益,以及于该等合同签署方中享有的利益。

百慕达法律对财产处置没有规定,并且有关财务资助的法律条文于2011年被废止。在股本削减方面,百慕达公司比开曼群岛公司更加灵活,它们通常只需要股东进行特别决议,而不需要获得法院事先批准。

百慕达豁免公司的政府年费由1955美元至31120美元不等,最高年费适用于注册股本超过五亿美元的百慕达公司。

李玉燕律师是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公司业务合伙人兼科学技术部主管。执业领域包括百慕达、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52 2905 5737 或邮箱 jlee@appleby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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