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香港仲裁,解决中外基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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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国商务部的限制,传统的中国基建项目只允许境内实体参与。但是从2014年开始,越来越多的外国实体开始在重要基建项目中发挥作用,其部分原因为中国在各方面的政策放松。“一带一路”计划和即将成立的亚洲基础建设投资银行显示出中国愿意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基建项目领域。参与中国各种基建项目的境内外实体预计会迅猛增长。

与任何商业交易一样,在基建项目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出现争议问题。基建项目尤为如此,因为它们一般会涉及大量协议以及各种分包合同。因此,当事方对争议解决方案的选择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考虑因素。

选择争议解决方案

在能产生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仲裁和诉讼常常是更受青睐的选择。但是相比于诉讼,一些常常被引用的专家意见倾向于支持以仲裁作为基础建设争议的解决方式。

Chiann Bao
Chiann Bao

第一,仲裁当事人有选择、指定合适审理人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能够指定其认为在案件中具有相关资质的人选,较之取得向法官呈交的专家证据,仲裁在时间和成本方面可能更具优势。仲裁的保密性质也确保基建工程的敏感信息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另外,执行仲裁裁决的便利性亦是选择仲裁的有力原因之一,特别是在涉及外国当事人的中国相关基建争议中。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获得《公约》156个成员国家或地区法院的认可和执行。除了极有限的个别情况,仲裁裁决一般都有终局的约束力。在救济是于《公约》缔约国取得的前提下,胜诉一方可凭借仲裁裁决取得比法院判决更有效的救济。

选择地点

即使各方同意对基建争议进行仲裁,鉴于仲裁地点与适用规则的法律意义,当事人也需要慎重考虑这两个问题。对于中外基建争议,香港可以说是能符合双方需要的可行仲裁地。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基本法》保证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且具有跟中国大陆不同的法律系统。因此,在香港仲裁可以为中国当事人在这个特别行政区处理争议提供信心,同时让外国当事人可以感受到中立法域的好处。

作为在仲裁条款中采用2006年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唯一亚洲法域,香港与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香港的司法体系支持仲裁,并且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排名全球第四。而且,香港法庭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会拒绝认可或执行仲裁裁决。再加上其拥有双语的法律条文及精通双语的仲裁员和法庭人员,许多当事人很自然地选择将他们的中外争议在香港仲裁。

为确保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中外基建争议,他们应将该争议提交给有经验处理复杂仲裁的、有专业知识处理中国相关事务的仲裁机构。在此方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其最新的《机构仲裁规则》(HKIAC规则)可以在中国基建争议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HKIAC对处理与中国当事人有关的纠纷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并在过去几年收到越来越多这方面的案件。例如,2014年HKIAC受理的总体案件中,44%的案件均有至少一个中国国籍的当事人。HKIAC规则还提供了一系列全面的规定,允许追加当事人、合并多项仲裁以及就多份合同展开单一仲裁程序,这适应了基建争议多合同及多当事人的特点。

最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着令人瞩目的执行记录。在2010到2014年间,中国法院并未拒绝执行任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这个记录至今未被超越。

结论

也许是基于这些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中立、专业的仲裁地点解决中外基建争议的地位目前获得了接受和认可。

这体现在最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和菲律宾北吕宋铁路公司的仲裁中,双方选择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以仲裁处理铁路争议的地点,这项仲裁也得到了《外交学者》的报道。

随着中国开始在基建领域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中国和外国当事人都有必要考虑如何选择解决争议的适当方式以及地点。香港作为中立的争议解决地而闻名。考虑到这点,基建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在香港及仲裁机构下进行仲裁可以获益良多。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鲍其安、副法律顾问吴昆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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