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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商业目的,公司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途径进行融资。比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等债务工具进行债权融资。如果公司决定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融资,公司可以向一家银行或贷款人进行借款,也就是双边贷款,或者向两家或多家银行或贷款人借款,也就是多边贷款。英文词语“syndicate”来源于法语词“syndicat”,表示联合或联盟。

公司决定向两家或多家银行或贷款人借款的原因可能有许多。在贷款金额很大时,如果可能违反贷款人的内部贷款限额,那么一家贷款人可能无法提供全部的贷款。即使没有贷款限额的问题,一家贷款人也可能不愿意承担全部的信贷风险,而是愿意与其他贷款人分担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是一家蓝筹公司,拥有很高的信用评级,借款人可能会希望由多家银行向其提供贷款,这样它就可以商谈许多优惠条件,包括具有商业吸引力的利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经常会希望参与贷款,以享有向知名公司提供贷款的名声。

本期专栏文章将讨论银团贷款机制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探讨贷款人之间的关系这个重要问题以及在哪些情况下每个贷款人可以单方行动保护其在贷款合同下的权利。本文将以中国的实践做法作为总结。

如何构建银团贷款?

简单来说,银团贷款是两个或多个贷款人按照相同的条件,根据同一份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尽管贷款人签署了同一份合同并同意按照相同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但是大家普遍认为,至少按照英国法来说,每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单独的贷款。用于描述贷款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标准文本体现了这一点。通常来说,银团贷款合同有如下约定:

  • 每个贷款人的义务相互独立。换句话说,贷款人不对其他贷款人的义务或者其他贷款人未履行贷款合同下的义务承担责任(有关连带责任的讨论,请见《商法》2013年第4辑第4期《连带的概念》);
  • 每个贷款人的权利是单独和独立的,这意味着借款人向每个贷款人负有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并且
  • 除非贷款合同另有约定,每个贷款人均有权单独行使权利,比如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时候获得偿还的权利。

“除非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表述非常重要。这是因为银团贷款合同通常会约定,只有在得到全部贷款人或者多数贷款人的指示下,代理人才可以采取贷款合同下的某些行动。根据贷款合同指定的代理人通常是负责安排贷款事宜的那个贷款人或银行,代表贷款人与借款人进行交易。比如,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以及向贷款人偿还的金额是通过代理人的账户支付的。此外,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代理人拥有采取特定行动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或者在借款人出现还贷违约时加速贷款还款期限(即宣布贷款即刻到期并应立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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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_Godwin_2015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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