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思维在诉讼中的运用

作者: 饶晓敏、胡永帅,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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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因与A公司等法人及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经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判决主债务人A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约1.3亿元及利息,其它担保人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饶晓敏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饶晓敏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本案2012年执行过程中,G公司与H公司主动介入该次的执行和解,并分别同时向法院出具《执行担保书》,向银行提供执行担保,法院据此终结该次执行,但因债务本息一直未还清,本案于2015年经银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银行仅向法院申请执行H公司拥有的I公司35%股权(标的股权),而未申请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因标的股权为H公司主要股权资产及未来可获得收益资产,H公司希望通过律师服务实现无需执行标的股权的目的。本案中存在以下难点:

直接向法院申请不执行标的股权无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因H公司与其他被执行人均为银行的连带责任担保人,银行在执行时可以优先选择执行H公司或其他任何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向法院申请不执行标的股权或者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无法就由银行申请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达成一致意见。经H公司与银行反复沟通,银行不同意申请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更换被执行人财产。法院认为标的股权已经足够覆盖银行债权,在银行不愿意申请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不同意直接依职权同时或仅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

解决方案

为了争取更多的时间,在代理本执行案件后,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但是,基于上述,我们判断直接通过执行异议或其他程序等手段并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

寻找投资人,受让银行债权。I公司持有某港区项目,该项目资产价值较大,未来投资收益前景可观,G公司为I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I公司55%股权。

为此,本团队律师提出,寻找第三方投资方,由投资方受让银行债权。从银行角度出发,如果投资方直接受让银行债权,免去银行承担评估、拍卖等执行成本,且可以较快实现债权;从投资方角度出发,受让G公司持有的I公司股权则可以间接实现对某港区项目的控制,并进而实现对该项目的投资权益;更为关键的是,对于H公司而言,投资方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可以申请执行G公司持有的I公司股权,即实现了H公司的委托目的。

通过提起其他诉讼,使得G公司与H公司达成和解。G公司为I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案中的角色十分重要,正是G公司提出由H公司和G公司等在2012年提供执行担保的方案并受到了银行的认可。为此,争取与G公司的和解,并由G公司取得和银行的沟通,为本执行案件的另一重要突破口。但是,在本执行案件开始后,双方基本已经无通过协商实现和解的可能。

胡永帅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永帅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了解到,G公司作为I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从未召开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情况下,由I公司为其关联公司的巨额债务提供了担保。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对G公司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诉讼,并促使G公司与H公司达成和解。

而对G公司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诉讼时,并无任何证据(仅为H公司口头介绍),为此,在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之前,我们对I公司首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并在该次诉讼中取得了关于I公司为G公司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的初步证据材料,此后,我们对G公司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诉讼,并在诉讼中,G公司主动提出与H公司就包括本执行案件在内的全部案件进行和解。

最终,本执行案件已经取得执行和解,H公司的标的股权免于被执行。

就本执行案件中的单个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仅仅基于法律及案例研究,客户的委托目的有时很难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最大程度的实现客户的权益,则需要律师拥有更为全面的思路,跳脱出案件本身,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点及薄弱点,从对方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并从实现多赢的角度出发,才能寻找到有效解决思路。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饶晓敏、律师胡永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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