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同股不同权制度解读

作者: 范兴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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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交所2018年4月正式发布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咨询文件中所附之上市规则关于接纳不同投票权公司上市的修订已经自4月30日起施行,满足了创新公司通过该架构掌握控制权的客观需求。

范兴成 Fan Xingcheng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Dentons
范兴成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
高级合伙人

自同股不同权新政实施后,小米集团和美团点评均以此类同股不同权架构获得了上市。本文对香港联交所同股不同权上市架构要求作简要分析。

应具备的资格。联交所在咨询文件提出,关于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公司应当满足一系列特点,具体的资格包括公司性质、业务成功、不同投票受益人贡献、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角色、外界认可等方面的要求。

预期市值。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港元,若市值低于400亿港元,须于上市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不少于10亿港元的收益,高于400亿港元则不需满足其他要求。

上市时的最低及最高经济利益。根据联交所建议,公司的所有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合计实益拥有申请人首次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10%但最多不超过50%的相关经济利益。联交所不准备于公司上市后持续施此规定。

类型

具体限制或特殊情况的内容

限制或特殊情况的结果

客观因素限制

(1) 身故;(2) 不再为董事;(3) 被联交所视为失去行为能力;

受益人的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将永远失效

品格因素限制

(1)受益人被判或曾被判犯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2) 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向受益人发出取消资格;

(3) 联交所裁定受益人未遵守须按“一股一票”基准进行若干公司行动的规定

兜底限制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将其股份的实益权益或经济利益又或股份附带的投票权转让予另一名人士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身份限制。联交所建议明确,不同投票权受益人须为个人且上市是董事、上市后留任董事的人士。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作为个人在身份上的限制如右页表格所示

而从形式上看,无论是有限责任合伙、信托还是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联交所对于持有不同投票权股份而不失效的标准十分简单,即“全权”和“管控”这两个标准。

这也说明联交所关注的点是受益人是否能保证该等股权不被他人分享或控制,这一点与联交所对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份进行限制的初衷相一致。

不同投票权的限制和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保障。联交所对于不同投票权的限制主要通过不同投票权股份享有投票权倍数的限制,及必须以“一股一票”标准决定公司重要事宜的规定来实现。普通股和不同投票权股份享有投票权比例一般不超过1:10。规定必须“一人一票”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不论遣词造句如何)、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更、委任或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聘或辞退核数师,以及发行人自愿清盘。

不同投票权股份可转为普通股。联交所还建议了不同投票权股份转为普通股的相关规定,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受益人可自愿或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例如在转让给他人时)将该等股份转换为普通股,转换按照1:1的比例进行,即不同投票权的股份每一股转为普通股一股。

同时联交所建议,作为首次上市申请的一部分,每当有新的不同投票权股份将要按比例配售发行时,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须向联交所取得发行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批准,并就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后须予发行的股份的上市取得事先批准。并且要求该类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中期报告以及年报内披露不同投票权如转换为普通股可产生的摊薄效应。

加强披露要求和企业管治。联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建议要加强披露要求并同时加强企业管治,包括标注股份标记、载明示警字句并作身份提示;在企业管治方面,对企业管治委员会、工作摘要、非执行董事、合规顾问及风险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 。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高级合伙人范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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