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 programme 香港证监会修改规则,保障小股东权益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8年7月13日发表了有关《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及回购守则》)的建议咨询总结。《收购及回购守则》的修改自同一天起立即生效。证监会在咨询总结内提到,若上述生效日期对进行中的已公布交易构成重大困难,受影响方应向执行人员咨询意见。

执行人员将会尽力达致对各方均属公平的解决方法。新修订的《收购及回购守则》所采纳的措施旨在加强对小股东的保障及统一对受《收购及回购守则》规限的公司的处理方法。部分修改表明证监会过往的做法发生了改变。

有什么改变?

《收购及回购守则》的主要修改总结如下。

一、清洗交易的豁免及相关交易的独立投票门坎。

证监会决定:

  1. 将豁免清洗交易的独立股东投票通过的门坎提高到至少75%;及
  2. 明文规定对豁免清洗所涉及的相关交易本身也需要得到多于50%独立股东投票通过才可进行。

证监会认为清洗交易的豁免应受到更严厉的批准限制,原因是该豁免会剥夺股东在受要约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后接获收购其股份的全面要约机会。

就豁免清洗所涉及的相关交易而言,为避免令《上市规则》(简单大多数)及《收购及回购守则》的投票规定造成差异,证监会决定简单大多数的投票规定应继续适用于批准该相关交易。

假设豁免清洗所涉及的相关交易由简单大多数的投票通过,但相关的清洗交易豁免决议未能达到75%的投票门坎,只要交易条款约定清洗交易的豁免并非不可放弃的前提条件,清洗交易的豁免申请人仍可以继续进行相关交易,只是需要同步进行全面要约。

二、对并无规定强制收购权的司法管辖区内注册成立的受要约公司退市的要求。

为加强对在没有规定强制收购权的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受要约公司小股东的保障及统一对受《收购及回购守则》规限的公司的处理方法 ,在证监会考虑是否授出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2(c)的豁免前,若要约人希望通过在香港的全面要约而将该等公司退市,要约人必须设立下列安排:

  1. 退市的决议须在要约人获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接受要约后,方能通过;
  2. 当该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后,该要约还需要维持进一步的较《收购守则》规则15.3的通常规定更长的可供接纳期限(14天);及
  3. 以书面形式通知仍未接纳要约的股东延期后的截止日期及他们若不接纳要约所产生的影响。

上述要求对受《收购及回购守则》规限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同样适用。

对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例下并没有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如中国内地,在引入《收购守则》的修订前,证监会基于在中国内地法例下不可能遵守相关规则而就私有化中国公司多次授出豁免规则2.2(c)的规定。现修订重大地调整了过往的做法。

三、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的交涉。

经修订的收购守则通过以下方式厘清、编纂成规及赋予证监会权利:

  1. 赔偿(《收购及回购守则》的〈引言〉部分加入新的第13.13项)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被赋予权力可作出一项裁定,规定违反《收购守则》规则的人向受要约公司股票的持有人或前持有人作出赔偿。
  2. 合规(《收购及回购守则》〈引言〉部分加入新的第7.2项及第13.12项)
    如执行人员或委员会信纳下列情况(即一项主观裁断),他们被赋予权力发出任何其认为是必需的指示:

    1. 某人已抵触《收购及回购守则》的规定;或
    2. 某人有合理的可能性会抵触《收购及回购守则》施加或根据《收购及回购守则》施加的规定 。
  3. 合作 (《收购及回购守则》的〈引言〉部分加入新的5.2、11.18及14.9项)
    任何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交涉的人必须(其中包括):

    1. 披露任何其知悉并与获考虑的事件相关的资料;
    2. 如有关资料出现变动,则必须改正或更新;及
    3. 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包括在事件已由执行人员裁断后迅速改正或补充该资料的责任。

合规裁定是一项主观裁断。若当事人与执行人员在应用《收购及回购守则》方面确实出现了分歧,执行人员通常会向当事人发出裁定,当中载有其决定的依据;或若该事宜牵涉特别罕见、事关重大或难于处理的争论要点,则会转介予委员会决定。

四、持股必需的指示相关交易的披露。

修定条文厘清就有关证券的持股状况及所进行的交易作出披露的范围,并放宽若干行政要求。

  1. 厘清要约人在要约期开始后必须公布其所有要约中有关证券的详情(包括证券交换要约及现金要约)(经修定的《收购守则》规则3.8)。
  2. 将现有的运作常规升级为守则条文,若受要约公司为房地产基金,两种属于联系人定义第(7)及(8)类别的受要约公司联系人(房地产基金受托人及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通告中披露他们的持股量及交易(《收购及回购守则》附表IX新增第3(p)段)。
  3. 将提交交易披露的期限由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正延迟至中午12时正。如交易在美国时区内进行,披露期限则延迟至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经修定的《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5 及规则22.4)。
  4. 移除须分别向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他们的财务顾间作出交易披露的规定。交易披露应以向证监会提交订明表格的方式进行。证监会将会安排把所披露的资料在证监会的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网站上发表(《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6(a))。

五、“联系人”的定义。

“联系人”的定义被修订,以删除由于“联系人”的定义及“一致行动”的定义相若而有所重迭及可能出现不一致之处。

六、其他修订。

若干杂项修订将现有的作业常规编纂为守则条文,包括:

  1. 在要约期内举行的会议发放资料(《收购守则》规则8.1注释2及3)
    • 厘清“会议”的定义包括传媒访问、讨论及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的任何会议
    • 要求财务顾问确认在会议上派发的打印资料并无载有任何关键性的新资料或重要的新意见
  2. 确认发表文件及翻译(《收购守则》规则8.6 、9.3、9.4及12新注释)
    将现有惯例编纂成守则条文,规定要求发表守则文件的一方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翻译准确性、发表文件及由执行人员批准的版本没有重大改动的确认函。
  3. 守则文件内的过往财务资料(《收购守则》附表I、II及III的新注释)
    为减轻行政负担及守则文件的长度,若要约人及/或受要约公司在港交所上市,要约人及/或受要约公司可透过按照《上市规则》发表的其他文件的方式加载相关守则文件内(以代替在守则文件内复制相同资料)。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