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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和财政部于2018年8月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新办法)。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由高校统一安排的所有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2007年起实施的有关同一主题的旧法规同时废止。新办法不适用于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也不适用于作为职业培训为职校学生安排的职业实习(法规另行制定)。新办法仅适用于学生在院校组织下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新办法鼓励高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允许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校外勤工助学项目应由高校和当地企业协作提供。所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

新办法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提出以下要求:

申请: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与学生须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学生的酬金、各方权利和义务、勤工助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机制。

保护学生:勤工助学不得涉及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和危险生产作业。

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工作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适当延长。

酬金:勤工助学酬金以三方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
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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