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和展望

作者: 吴立、何菁,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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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一下最近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4月1日公布《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这是自《专利法》通过以来的第四次大的修改。

根据经验,《专利法》平均每8年会经历一次比较大的修改。上一次修改在2009年,因此这次修改是意料之中的。

根据了解,《专利法》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预期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会完成。

问:这次修改的范围有多大?修改目的是什么?

答:从《草案》来看,这次修改涉及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一条,并新增了“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介绍,这次《专利法》修改的目的,在于改善中国专利实践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吴立 安杰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吴立
安杰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问:能不能列举一下《草案》主要涉及的修改内容?

答: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证明赔偿额的问题,《草案》建议采纳“举证倒置”的模式: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侵权人有义务举证;侵权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来确定侵权赔偿额。

针对专利侵权诉讼普遍赔偿额度较低的问题,《草案》建议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可能提高到二至三倍。

针对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草案》建议复审委的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并立即生效,而不是等相应的上诉程序完成后再生效。

《草案》还建议,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允许其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并授权其主动查处和制止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
行为。

最后,《草案》还涉及了不少其他方面,包括:延长外观专利的有效期(从十年改为十五年);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侵权责任;设立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以及加强对专利代理市场的规范等。

问:对于这些修改,是否存在争议?预期前景如何?

答:总体来说,对于《草案》的反应是很积极的,其中侵权举证的证据规则的修改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更是受到一致的称许。中国专利维权难,从实务层面来看,就在于专利维权取证难而判罚低。

《草案》建议的证据规则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降低维权难度,提高侵权成本预期,乐观估计将有力促进中国的专利维权。此外,相似的制度已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获得了通过,预期引入《专利法》并不会遇到太大的阻力。

需要指出,有评论认为,本次修改涉及的无效宣告的生效时间点的改变,事实上偏离了《TRIPS协议》所确立的专利行政决定应该接受司法复审这一原则。如果按照《草案》的建议,未来专利确权的主战场将更多地集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而司法审查的重要性因为时效的关系将大大降低;这样一来,中国特色的专利“双轨制”(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并重)将更为凸显。

从这个角度考虑,《草案》的建议虽然可能取得短期效果,但长期来看对于构建独立、公正、高透明度、高可预期度的专利制度并无助益。未来各方对此设计的接受度如何,值得观察。

何菁 安杰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何菁
安杰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此外,还有不少评论担忧《草案》体现了专利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张的趋势。按照《草案》的建议,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专利行政部门将被赋予调查取证权并可以确定赔偿额度;此外,如果认定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主动介入。考虑到专利权一直被认定为私权,专利侵权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而专利行政部门的介入因其自身的公权力机关的性质可能导致普通的民事关系变得事实上不平等。在专利侵权行为尚未严重到危害公共利益的程度时,是否需要这样的制度设计,各界对此颇多疑问。因此这一设计的推行预期阻力不小。

问:企业能从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得到些什么启示?

答:跟踪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可以从侧面了解中国独具特色的专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和规律。可以预期的是,将来不论各方博弈结果如何,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在某种程度上强化现行的司法体系和行政体系并行的双轨制。如何更好地熟悉和运用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专利法律制度,是企业所亟需关注的课题。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立、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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