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修改概要及积极意义

作者: 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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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公司法修改内容涉及的条文仅12处,但是关系到公司注册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

顾正平 Michael Gu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顾正平
Michael Gu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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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Law Firm

问: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公司法围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1.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删除了有关“实收资本”的规定,即不再要求股东(发起人)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实际缴纳出资。

    同时,本次修改取消了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强制规定。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如公司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应自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等规定均将在公司法的修改生效后废止。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并按章程执行。

  2.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现金出资比例要求。

    此次修改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还删除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的要求。

  3. 简化公司登记事项。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聘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机关也不登记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因此,公司登记程序将大为简化,公司设立登记的效率将大幅提高。

问:本次公司法修改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当前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的意思自治,激发民间创业热情,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首先,公司法修改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要求后,公司发起人将不必受制于高昂的注册资本,公司设立将更为容易。其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验资手续,公司设立将省心又省钱,从而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的成本。再次,公司法修改取消现金出资比例后,公司创始人可以选择用实物(如房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任何法定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而且没有任何比例限制。这对创业型公司、高科技公司将是重大的利好因素,因为理论上即使没有任何现金,只要有可以作价的技术就可以申请设立公司。

总之,公司法的修改赋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更多的自治权利,简化了公司设立的手续,必将极大提高公司设立的便捷程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

问:修改后的公司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如何衔接?

答:需要说明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取消最低注册等新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因为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相关的保留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八十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亦有类似规定。例如,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下,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公司、电影制作公司等,都需要遵循相关行业的监管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具体要求。

而更为紧迫的是,由于本次公司法修改使得现行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办事流程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与公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亟需进行修改,如需要取消或调整有关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法修改涉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取消出资期限等规定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有冲突,这些也需要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修订过程中统筹考虑。

另外,由于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势必需要加强对企业诚信的监管。如何有效地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将成为新的需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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