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及品牌保护新亮点

作者: 董月英,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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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23日对《商标法》作出修订。此次修改虽然看似变化不大,却紧紧抓住了实务操作中争议最多的三个焦点,这也将成为未来企业品牌保护中的新亮点,即:

  1. 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
  2. 商标侵权产品的处理方式;
  3. 商标侵权的赔偿限额。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修订后的《商标法》第

四条和第九条均规定了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的内容。

董月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rademark Law amendments highlight new brand protection
董月英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第四条主要从一般申请商标注册主体的角度进行规范。针对实践中包含恶意抢注行为在内的一系列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提前至商标申请阶段,从法律上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恶意抢注商标的权利。

第九条则主要用于规范代理机构,严厉打击以大量囤积商标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第四条和第九条两条款的修订,填补了实践中存在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商标申请行为只能事后保护的这一漏洞。

在此次修订通过后的第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指南中针对修订后法条中较为模糊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定明确了五种情形:

    1. 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 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 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 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 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虽不同于企业商誉,但在现实中,商标的侵权行为往往伴随着对企业商誉的攀附。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其目的也是为了“搭便车”、“蹭商誉”,这样的行为,只有予以遏制,才能形成良性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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