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带来明确性及更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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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广泛的救济,并对法院诉讼程序做出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这一修正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大进步,并使中国民事诉讼更加与国际实践接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于1991年发布的《民事诉讼》。这次的修改影响更加深远,并且对开庭前准备程序、立案程序、临时救济、证据规则、司法调解、执行以及公益诉讼都有影响。该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发展

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临时禁令制度是此次修正案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此前,临时禁令只限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案件,并且只被授予原告。现在,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这一制度禁止或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以保护自身的权利。

修正案旨在完善法院诉讼程序,使中国民事诉讼更加与国际接轨。
修正案旨在完善法院诉讼程序,使中国民事诉讼更加与国际接轨。

在以前,证据保全措施只有在案件被法院受理并移送到审判部门后才能够采取。法院立案部门(即审前部门)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这种差距的存在意味着证据保全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被告一旦收到证据保全措施的通知,很有可能会借机摧毁证据。这次的修正案允许原告在提前诉讼前寻求证据保全。

同样地,当事人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现在他们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申请紧急证据保全。不过,修正案对于外国仲裁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这样的禁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若干有关证据规则的解释说明,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一直保持不变。此次修正案将以上解释说明都纳入其中了。

在此次修改之前,只有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非案件当事人无权申请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尽管现行法律允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动参加诉讼(在判决尚未做出前),但未在案件程序结束之前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没有救济途径或机会去请求改变判决。此次修正案赋予了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主要特点

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三十日内申请保全证据。

扩大临时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制令救济可以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损害,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的裁定,要求对方当事人禁止或者作出一定行为。

更新证据规则。新修正案将电子数据纳入作为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此前,各地法院的有关做法各不相同,某些法院不愿意承认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信息。现在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

此外,修正案还强调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否则当事人可能会遭到法院的训诫,承担不利后果、罚款或者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

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权益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寻求一定的救济。第三人可以自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

改进送达方式。修正案允许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公益诉讼。修正案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修正案规定,如果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达到非法目的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予以罚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未来举措

鉴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客户在就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谈判时必须更加谨慎地考虑自己的立场。我们看到大部分外国公司都更加倾向于选择海外仲裁来解决纠纷。但是,海外仲裁对于解决发生在中国的问题或争议有一定的局限性,并可能会导致受损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直接或及时的司法救济。现在,在中国进行仲裁或诉讼可能会成为一种更具吸引力或可能的方案。客户应当认真考虑将在中国进行诉讼或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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