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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丝绸之路”与中国现代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被誉为“新丝绸之路”)之间有许多可比之处。同样地,将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纠纷解决体制两相比较,也会发现一些有趣的异同。本栏将剖析中国新的国际商事法庭对“一带一路”倡议之下产生的纠纷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旨在提升其法庭的专业度,尤其是提高法庭相对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利益的独立性。

尽管经过多项改革,专业度亦有所提升,但中国的法庭仍然面临着很多的挑战。比如,在专业度方面,相比于诸如北京和上海的大城市的法庭,中国其它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法庭仍然有很大差距。

另一个实际操作方面的挑战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尤为突出,即法官的质量——无论是在经验还是在专业知识方面——参差不齐。

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以及其它原因,在商事纠纷中,尤其是在涉及外国人和外国投资者的商事交易的纠纷中,中国法院程序从来不是首选的解决机制。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中方与外方之间的外国投资合同都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机制。

在普通法法系中被称为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如仲裁和调解)大受欢迎,但了解中国和中国法律体系的人对此并不意外。对法庭和法庭诉讼的排斥早在现代社会出现前即已存在,通过历史对比,我们也会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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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作者在2019年5月11日在华沙举办的“新丝绸之路:东西方视角”研讨会中发表的演讲,该研讨会由波兰中国法律经济研究中心,华沙大学中国法律经济学院和波兰哈佛俱乐部主办。)

一带一路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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