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离岸基金

作者: 施煜琼、David Meredith,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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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2018年3月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为“一带一路”倡议(BRI)下的境外直接投资(ODI)提出了新规则。中国控股的离岸私募股权基金已纳入国家监管范围。值得考虑的是,中国的在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基金架构选择获得哪些相应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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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煜琼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首先要决定是通过在岸(即境内)公司还是离岸公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之所以倾向于通过离岸公司进行ODI,有多种原因,其中包括:(1)能够更容易地与外方合作,这种做法在许多一带一路司法辖区可能更为明智甚至十分必要;(2)通过离岸公司融资更便捷;(3)税收优惠;和(4)交易条款的修订更灵活,可以根据投资进程作战略调整。

其次是要选择离岸司法管辖区。有些司法管辖区(如纳闽、萨摩亚、马绍尔群岛或塞舌尔)承诺低成本设立公司,但是缺少像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这类司法管辖区所拥有的、可以确保日常管理公司事务的完整顾问体系(比如会计和律师)。如果基金希望通过上市退出投资的话,需要留意:并不是所有离岸司法辖区上成立的企业都会被证券交易所接纳为可上市企业。此外,许多上述低成本司法辖区的公司法落后于时代,也不定期更新以反映投资者和金融业者的需求。选择离岸司法辖区时仅看中设立公司时的低成本很可能“因小失大”。

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在私募股权、对冲基金、所辖企业可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面占有优势地位。在以中国为重心的投资方面,选用这两个司法辖区占主流的原因是:

1)政治中立: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政治、军事和贸易纠纷。

2)普通法系:依据普通法系发布司法裁决,为情况类似的争议可能有怎样的结果提供指导。

3)监管宽松: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有严厉的反洗钱法规,可以满足大型经济体的需求,但由于人口较少,且金融服务产业自身受到保护免受过度监管,而不是被社会上的施压团体视为需监管的目标。

4)税收效率:没有针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收的额外税款,此外英属维京群岛不对股份转让征收印花税。

5)保密性: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不向公众公开注册股东名册。这一点格外吸引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6)灵活的公司法,紧跟时代步伐,定期更新,以满足投资者和金融业者的需求: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司法》相似,由于传统上全球诸多国家制订本国公司法时都参考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司法,因此全球很多律师对其框架非常熟悉。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定期修订公司法,以满足投资者和金融业者的需求,并且会就必要的修订向投资者和金融业者征询意见。相比之下,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意识派别之间利益或社会特殊利益的结果。

此外,在英属维京群岛,债权人保护措施(包括法定担保登记制度)经过精心设计使得该司法管辖区更能吸引出借方。该机制为提高债务融资、实施投资战略提供支持;

7)重组公司无需法院批准:与其他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相比,在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变更债务和股权持有情况、债务或股权持有者的权利,甚至合并公司或将公司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程序要简便得多。

DAVID MEREDITH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Harneys
DAVID MEREDITH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在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通过股息从公司撤回股权也更为容易。而在岸司法管辖区(比如香港)将股息支付限制为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提取,并且限制了股息批准的方式(一般由股东基于董事的建议批准)。在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只要公司有偿付能力,董事就可以支付股息。

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公司管理规则也修改为更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不同于董事对整个公司一般所负有的受托责任,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如合资公司)的董事,可以代表任命董事的股东的利益。在一带一路境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这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委任至董事会的人员可以代表中国投资者的利益行事,这可以满足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需求。在中国监管机构明确了规则和关注重点、ODI有望恢复增长势头的大背景下,这确保了投资可以始终按照中国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进行管控。

施煜琼是衡力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86 21 6126 9850 以及电邮 kristy.calvert@harneys.com

David Meredith是衡力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86 21 6126 9850 以及电邮 david.meredith@harne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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